無理由退還

消費者、代銷商對於所選購產品或所享用服務表示不滿意,提出退產品,退定金,退還一切購買相關費用等主觀要求時,商家、製造商或供應商不得以無現金、負責人不在、售後服務工作人員不在、時間期限等各種理由妨礙消費者或代銷商退還定單和現金。

return without reason
消費者、代銷商對於所選購產品或所享用服務表示不滿意,提出退產品,退定金,退還一切購買相關費用等主觀要求時,商家、製造商或供應商不得以無現金、負責人不在、售後服務工作人員不在、時間期限等各種理由妨礙消費者或代銷商退還定單和現金。據上海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公約規定,只要商品未損壞,仍具有銷售價值,消費者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要求商業企業退貨。
但是,消費者退貨必須憑售貨單位的發票,並且保持原商品再銷售的價值,即不影響該商品的再一次銷售,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下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消費者如在上海機場地區“無理由退貨”,必須在3天之內提出要求,商家則可以在7天之內予以退貨。(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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