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夫權婚姻

無夫權婚姻(matrimoniumsinemanu)羅馬法的婚姻有兩種,即“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有夫權婚姻是男女雙方按市民法的規定所發生的婚姻方式,結婚後,婦女沒有財產權,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無夫權婚姻在《十二表法》頒布時就已出現,在共和國中期後廣泛發展,至帝國時期有夫權婚姻廢止後,成為民間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

無夫權婚姻的特點

與有夫權婚姻相比,無夫權婚姻有許多特點:

(1)不再以生子、繼嗣等家族利益為基礎,而以夫妻本人利益為婚姻目的;

(2)適用對象除羅馬市民外,還包括外來人;

(3)婚姻的條件是雙方完全同意;

(4)夫妻間形式上平等,妻的財產也歸妻自己所有;

(5)成年子女開始擁有權利能力,家父的親權受到限制。

無夫權婚姻的嫁資

在通行的無夫權婚姻中,子女和她們的家長為了補助新婚夫婦的生活及撫育子女的費用,也照例設定嫁資,同時家長也可利用這一辦法,把自己的財產傳給新生的後裔,以糾正古代繼承法純依男性為基礎的不合理。嫁資既然是因婚姻而作的贈與,故嫁資以未婚夫履行結婚為實現條件,如果他們不結婚或者不能結婚,則嫁資的設定就是無效的。嫁資雖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區別無權婚姻與姘合的標誌。在帝國後期,嫁資已變成妻子帶到夫家補助家用的財產,不再和過去那樣是對夫的贈與,因此就逐漸形成了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夫負返還義務的制度。

婚娶贈與是指夫或夫的家長對其所為的贈與,此制度興盛於帝國時期,由於按市民法的規定有夫權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發生繼承的關係,如果妻先於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過失而解除,則夫可取得妻的嫁資。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過失而解除,則妻就沒有相等的權利。設定婚娶贈與為的是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狀態,又因基督教嚴禁離婚,維護家庭組織的穩定,於是婚娶贈與又和嫁資一樣,也發生補助家庭和日常開支的作用,因此,逐漸形成家長也為兒子設定婚娶贈與的責任。查士丁尼時,婚娶贈與在實質上已經是嫁資的相對物,並明確規定和嫁資一樣,家長設定的義務不因兒子的解放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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