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 原市計畫委員會承擔的制定國土規劃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
2.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承擔的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3. 原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徵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賃的土地收益金職能。
4. 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國有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
5. 原市地質礦產煤炭局承擔的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職能。
6. 市轄區行使的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職能。
7. 市轄區各鄉(鎮)的集體用地管理和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將原市地質礦產煤炭局承擔的地下水開發和利用管理職能,交給市水務局。
(三)轉變的職能
1. 將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事業單位。
2. 將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 3. 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的前期技術性、服務性工作及幹部培訓、地價、信息、礦產開發諮詢等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
4. 將土地開發整理和墾復的項目編制、技術設計和實施、土地市場交易、儲備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強化的職能
強化國土資源的市場化管理和有效配置,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土地、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保障各族人民生活和烏魯木齊市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烏魯木齊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烏魯木齊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估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違法案件;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負責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審核。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負責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劃撥、出讓、建設用地預申請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建立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礦產開發現狀進行動態監測;負責限額以下各項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行業統計年報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土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市轄區各鄉(鎮)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徵收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賃的土地收益金;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土地一級市場地價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
(八)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採礦許可證制度,負責採礦權的備案管理;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管理,調處各類礦業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與管理。
(九)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並負責認定;負責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的審核;負責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
(十)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與管理;防治地質災害並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調查、監測和恢復治理。
(十一)負責對兵團農十二師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不動產登記局)設14個內設機構、7個分局: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2.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3.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國土資源、測繪地理信息和不動產登記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行政複議、應訴、組織行政聽證等工作。
4.規劃處
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5.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管理和落實工作。
6.地籍管理處(不動產登記處)
擬訂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辦法;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灘涂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指導全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設與套用;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套用;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匯總;承擔市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土地利用處
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畫;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的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對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指導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負責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審核;承擔全市土地供應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
8.土地市場管理處
承擔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核;承擔各類住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土地交易和土地儲備工作。
9.建設用地處
負責擬訂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核;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的審核;承擔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參與監督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
10.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處
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許可工作;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礦業權權屬糾紛調處和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工作;指導、監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11.地質環境處
擬訂有關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預報;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成果;管理、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生態環境;組織協調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編制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前期審核上報工作。
12.測繪地理信息處
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和地籍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單位測繪資質、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實施測繪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測繪成果的匯交和目錄編制,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安全監管和應急保障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的獲取和套用;負責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等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工作。
13.財務審計處
負責國土資源各類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4.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派出機構
1.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天山區分局
2.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沙依巴克區分局
3.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水磨溝區分局
以上3個分局的主要職責: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的初審及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轄區土地的登記、確權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4.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分局(正縣級)
5.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分局(正縣級)
以上2個分局的主要職責: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報轄區內年度用地計畫;負責轄區內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的初審及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和批後管理工作;負責改變用途用地出讓手續的補辦及土地出讓金征繳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轄區土地的登記、確權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6.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米東區分局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報轄區內年度用地計畫;負責轄區內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的初審及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和批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轄區土地的登記、確權及土地、礦產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初審工作;承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及有關資金、基金的管理、監督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7.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達坂城區分局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的初審及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的批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負責改變用途用地出讓手續的補辦及土地出讓金征繳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轄區土地的登記、確權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