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認定職責交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翻譯、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自治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改革與發展戰略和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草案;組織協調廳內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區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自治區地質勘查、開發、地質環境治理等規劃的編制、審核。
(五)財務處
負責國土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和參與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定有關收益分配製度;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系統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六)審計處
擬定系統審計工作制度;負責直屬單位和地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廳直屬單位和地州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自治區下撥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的審查及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儲備庫檢查驗收工作;組織基本農田劃定、檢查、驗收;承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可研設計論證、立項審查、報批和檢查驗收的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定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擬定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套用;參與調處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以及城鎮土地和農用地的分等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和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辦法。
(十)建設用地管理處
擬定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國家用地轉用年度計畫、分類計畫的實施;依法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徵收徵用的費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監督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負責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調查、協調、監督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處
組織擬定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指導參與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勘查專項;管理自治區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資質和地質勘查行業;依法對探礦權進行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和流轉;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爭議和糾紛;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及成果評審。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擬定自治區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技術標準、規範;指導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並負責備案;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壓復報告評審並負責批覆工作;指導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簡表和年報;擬定有關礦產資源綜合管理政策。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自治區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負責採礦權市場管理;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實施及驗收。
(十四)地質環境處
負責起草自治區有關地質環境的法規及政策性檔案;編制、修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地質環境專項規劃;組織國家、自治區出資地質環境項目的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與開發的管理;負責地質災害相關資質的管理;負責指導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及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等工作。
(十五)科技外事處
負責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外事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開展國土資源科普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系統人員出國(境)手續。
(十六)政治部(人事處)
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地(州、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管理等工作;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十七)宣傳教育處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宣傳、教育培訓規劃、計畫;指導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國土資源教育學科、專業建設和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學校的工作;管理《新疆國土資源》編輯部和《國土資源報》駐新疆記者站。
(十八)執法監察處
組織指導對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自治區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九)機關黨委(黨建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的工作。
(二十)駐廳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二)工會工作委員會
(二十三)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員編制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3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6名(含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5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自治區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二)管理自治區測繪局。
國土資源概況
新疆地域遼闊,是我國土地面積最大的省區。全區國土總面積166.49萬平方公里,約占全國的1/6,其中農用地9.46億畝、建設用地0.19億畝、未利用地15.32億畝,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37.89%、0.75%和61.36%。全區農林牧可直接利用土地面積10億畝,占全國農林牧宜用土地面積的1/10以上。根據2010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現有耕地7682萬畝,人均耕地3.45畝,為全國平均水平的2.6倍。有後備耕地2.23億畝,居全國首位。
新疆礦產資源豐富,是我國戰略資源的重要基地。發現礦產138種,占全國的80.7%;探明資源儲量的礦種99種(亞種124種),有5種居全國首位、41種居前十位、23種居西北地區首位。發現礦產地(點)5000餘處。石油、天然氣預測資源量分別占全國陸上資源量的30%和34%;煤炭預測資源量占全國的40%以上,鐵、銅、鎳、鉛、鋅等有色金屬的預測總量居全國前列,鉀鹽、鈉硝石等非金屬礦藏也很豐富。地下水補給資源量629. 6億立方米 /年,可開採資源量252億立方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