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保衛工作;
2、掌握全市影響政策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3、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處置治安事故和騷亂,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管理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
4、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5、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6、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7、依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8、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
9、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1、依法負責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有關工作;
12、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13、負責市局直管部門的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指導公安分縣局的裝備、財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14、制定、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訓以及公安宣傳,按許可權管理幹部和警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查處本市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15、領導本市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6、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現設紀委、政治部、辦公室、指揮中心、警務督察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入境管理局、治安警察支隊、法制支隊、審計處、交通管理支隊、刑事偵查支隊、民警培訓支隊等30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分局。
領導班子
洪赬顥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張璽良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王葛清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侯文俊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張 威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海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孟志軍市公安局調研員。
潘新利市公安局副調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