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德勒支和約

《烏德勒支和約》:1700年的西班牙王位結成戰爭,吸引了歐洲列強的注意力,英荷乘機與法作戰,神聖羅馬帝國則鼓動德意志諸邦與丹麥瑞典結成反法同盟。後來由於同盟內部的分歧和法在西班牙地位的穩固各國不得不妥協,終於與1713年4月簽訂契約。

烏德勒支和約

內容:(1)哈布斯堡王室的力量得到恢復和加強,繼續保持大國地位,發揮重大作用;(2)菲力浦五世保留了西班牙王位,但放棄對法國王位的繼承,法西兩國永遠不合併;(3)英國在契約中受益最多,保住了海上優勢,國際地位逐步上升;(4)法國的霸權不復存在,儘管保住了大陸強國地位,但海上勢力被大大削弱了;(5)肯定了普魯士的存在為日後爭奪德意志的領導權奠定了基礎。評價:瓜分了西班牙王國,並成為劃定後來歐洲民族國家疆界的基礎。

評價

《烏德勒支和約》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將“勢力均衡”這一概念正式寫入條約。“勢力均衡”的思想源於古典歐洲政治。在馬基雅維利時代,它只是一個被用來描述維持城邦之間和平局面的政治術語。在歐洲民族國家開始形成之後,尤其是在長期的戰爭較量中一方或幾方很難完全將另一方置於死地的多次政治實踐後,“均勢”概念開始被歐洲政治家,外交家所普遍注意。以法律條文形式將保持歐洲“均勢”寫進國際條約,《烏德勒支和約》是第一次實踐。從這一意義上說,它進一步發展了近代國際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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