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飛彈)飛行試驗
正文
在火箭(飛彈)實際飛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各種試驗。飛行試驗在完成各種地面試驗之後進行,通過飛行試驗檢驗和鑑定火箭是否符合技術指標。一般小型火箭和戰術飛彈的飛行試驗,按性質和任務分為研製性、設計定型、生產工藝定型、檢驗(驗收)性飛行試驗和戰術使用性飛行試驗。大型運載火箭的飛行試驗分為研製性試驗和鑑定性試驗。通過研製性飛行試驗驗證火箭設計方案和各分系統設計方案是否正確,火箭各系統對實際飛行環境條件是否適應,系統間是否協調,為修改設計提供依據。有時也在火箭上進行某一新系統的試驗。在研製性試驗的基礎上進行鑑定性飛行試驗,以鑑定火箭的各項技術指標,如制導精度、運載能力和可靠性等,最後確定火箭的技術狀態。飛彈武器系統除運載火箭外還包括彈頭和專用地面發射設備(設施),需要鑑定和檢驗的項目比火箭多,除了研製性、鑑定性飛行試驗外,還有驗收性飛行試驗,又稱抽檢試驗。飛彈的研製性飛行試驗與火箭基本相同,但鑑定試驗項目還有與戰鬥部結合的性能、彈頭再入性能、最大射擊能力、射擊密集度、地面發射設備性能和作戰使用性能等。在火箭飛行試驗中還檢驗技術說明書和使用檔案是否正確和齊全。大型火箭和飛彈的飛行試驗耗資巨大,試驗周期很長,研製性與鑑定性飛行試驗通常結合進行。驗收性飛行試驗是在生產的一批飛彈中抽取一定比例進行的飛行試驗,以檢驗生產質量的穩定性,確定這批飛彈能否交付使用。飛彈定型後,使用部隊還要進行作戰訓練發射,訓練發射操作人員並檢驗管理和使用武器系統的能力。
大型火箭(飛彈)的飛行試驗根據飛行試驗大綱的要求在預定的飛彈試驗靶場進行。除潛地飛彈的水下發射試驗外,一般發射首區多選在陸地(見發射區),末區則根據試驗射程的要求選在陸地或海域。1980年 5月中國大型運載火箭發射的末區選在太平洋海域(見圖)。飛行試驗用的彈道可以是常規彈道,也可以按照試驗目的和首、末區情況選用特種形式的彈道。根據發射前的測試數據和飛行試驗中所獲取的各種參數評定試驗結果(見火箭飛行試驗測量)。結果分析分為性能評定(包括使用性能)和故障分析兩類。(見靶場安全、發射勤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