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機耕道規劃建設管理的職責。
(三)增加扶持發展農機合作經濟組織、農機專業合作社的職責。
(四)增加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職責。
主要職責
(四)指導、扶持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機合作經濟組織、農機專業合作社和農機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縣農機系統開展農業生產、農副產品加工、農村運輸、農田基本建設、農業抗災救災等農機化服務。(五)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村機電提灌建設的發展規劃、年度維修改造計畫;擬訂機電提灌設施維護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站、農村機電提灌專業服務組織抗旱救災和綜合經營服務。
(六)承擔機耕道建設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負責制定全縣機耕道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用油的需求監測;參與油料市場監督;指導農機供油網路建設和經營服務活動。
(八)負責對農機製造業實施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全縣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縣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工作。
(十)指導全縣農機科研、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機重大科技項目的審核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機化學校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相關農機統計工作,發布農機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調控農機產品、技術、勞務市場。
(十二)承擔農機人才培訓的責任。負責制定全縣農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農機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十三)組織全縣農機系統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組織實施國家對購置農業機械補貼的扶持政策。
(十五)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及縣農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縣農機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宣傳、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安全、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目標管理、督查和行政後勤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經濟合作與交流。
(二)人事法規股
負責農機化法制建設,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組織開展農機政策研究,提出扶持發展農業機械化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機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農機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有關工作;負責機關的黨務、群團、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三)農機裝備股(農機培訓股)
組織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研發,參與農機科研成果評審;負責對農機維修和農機製造業實施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全縣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農機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機打假工作。組織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負責制定全縣農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協調農機化學術團體的工作。
(四)農機安全監管股(行政審批股、農機安全監理站)
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全縣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工作;指導道路外農業機械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農機化發展股(機電提灌股)
負責農業機械套用管理、服務工作的巨觀指導; 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擬訂機耕道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機耕道建設規範、標準;承擔機耕道路的技術指導;協調農機跨區作業;組織開展相關農機統計工作,發布農機經濟信息。負責農業機械用油需求預測和指導工作;監測農業機械用油需求,提出農機油料安排建議,指導農機用油儲備、供應、網路建設和經營服務活動;參與油料市場監督;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作。負責擬訂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機電提灌設施維修、技改計畫、資金需求計畫和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機電提灌設施維護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機電灌溉服務組織建設及抗旱救災、綜合經營工作。
(六)計畫財務審計股
提出有關農機化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提出扶持農機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國家對購置農業機械補貼的扶持政策;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全縣農機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