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11條修正案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11條修正案是由德國在1979年06月22日,于波恩簽定的條約。

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3月於華盛頓)第17條規定,1979年6月22日在波恩(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召開了特別成員國大會。
下列成員國參加了會議:波茨瓦納、加拿大、智利、哥斯大黎加、丹麥、厄瓜多、埃及、芬蘭、法國、聯邦德國、印度、肯亞、奈及利亞、挪威、巴拿馬、塞內加爾、南非、瑞典、瑞士、英國、美國、蘇聯和薩伊。
由成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國出席並表決,通過對公約的下述修正:
在第11條第三款第一項後面,增加“,並通過財務條款”。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