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濱州市環境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為:BinZho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英文縮寫為:BZAEP)。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於二00七年四月五日。本協會是社會各界關心環保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民眾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提高我市的環保科技水平、技術裝備水平,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水平,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濱州市環保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濱州市民政局。
濱州市環保協會的主要任務
1.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宣傳環境法規政策,開展對社會各界尤其是青少年的環境知識教育活動;
2.開展環境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環境科學的發展;
3.開展環境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進行環境技術開發、交流、轉讓和中介;
4.組織環保民意調查,環境問題和對策的調研,組織對我市重大、敏感環境事宜的討論,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組織提出建議;
5.受委託開展污染治理技術、方案的論證和選擇,建設項目環評檔案編制單位的招投標服務;
6.利用自身優勢,推介優秀的有資質環評檔案編制單位、污染治理技術服務單位、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和環保產品;
7.組織各類環境技術培訓和考察;
8.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代表會員的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9.維護社會群體和個人的合法環境權益,主持社會環境公道;
10.發展社會環境公益事業,開展環境志願者活動,不斷壯大環境志願者隊伍;
11.受政府和部門的委託,開展相應環保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濱州市環境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inZho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英文縮寫為:BZAEP)。
第二條 本協會是社會各界關心環保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民眾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提高我市的環保科技水平、技術裝備水平,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水平,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濱州市環保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濱州市民政局。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濱州市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宣傳環境法規政策,開展對社會各界尤其是青少年的環境知識教育活動;
(二)開展環境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環境科學的發展;
(三)開展環境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進行環境技術開發、交流、轉讓和中介;
(四)組織環保民意調查,環境問題和對策的調研,組織對我市重大、敏感環境事宜的討論,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組織提出建議;
(五)受委託開展污染治理技術、方案的論證和選擇,建設項目環評檔案編制單位的招投標服務;
(六)利用自身優勢,推介優秀的有資質環評檔案編制單位、污染治理技術服務單位、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和環保產品;
(七)組織各類環境技術培訓和考察;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代表會員的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九)維護社會群體和個人的合法環境權益,主持社會環境公道;
(十)發展社會環境公益事業,開展環境志願者活動,不斷壯大環境志願者隊伍;
(十一)受政府和部門的委託,開展相應環保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濱州市內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教學、工程設計、技術服務和環保產品開發、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遵守法定義務,污染物排放達標的各類企業;熱愛環境,關注社會各類環境事宜的單位和組織;
(二)個人會員:從事和熱心環保事業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及願為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三)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
(四)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報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協會工作計畫;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依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四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本協會聘請熟悉並熱心環保事業、有社會威望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協會會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在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財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其使用情況必須接受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撥款捐贈資助單位和理事通報,接受會員質詢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環保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環保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環保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環保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