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管理和銷售管理,組織指導糧食購銷企業落實國家定購糧食計畫的職責;取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收購保護價及銷售限價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職責。
(四)加強對糧食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市級儲備糧食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我市糧食供應保障能力,保障糧食安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糧食流通體制和地方糧油儲備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儲備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承擔糧油監測預警、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全市軍糧供應和糧食產銷合作。
(三)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糧油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制定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
(四)承擔市級儲備糧油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畫,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原則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資格,審批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全市糧油安全儲存、調拔和運輸管理工作;管理市級儲備糧油和代儲的中央儲備糧油、省儲備糧油。
(五)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市糧油收購資格審核和核查以及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產業化經營、多種經營、連鎖經營、主食廚房工程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糧食系統糧油加工業發展規劃,指導糧油加工行業管理和全市糧油質量、計量、標準工作,指導全市糧辦工業的經營與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糧油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假冒偽劣行為。
(七)擬訂全市糧食市場、物流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油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參與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指導、協調全市糧油收儲、銷售、加工設施體系建設和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糧油倉庫維修改造工作。
(八)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管市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糧食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督辦查辦、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消防)、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協調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平安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糧食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三)財務科
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業務收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糧食財務掛賬的清理、消化和管理工作;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和糧食收購資金的測算、管理、監督使用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糧食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部門預算及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全市糧食財務計畫、會計報表;負責編制基建、技改投資計畫,落實基建、技改投資;指導協調全市糧食系統項目建設工作。
(四)調控科
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儲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糧食總量平衡計畫、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研究提出糧食流通、物流體系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收購、銷售計畫和動用的建議;承擔糧油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糧油流通統計工作;組織軍糧等政策性糧油供應工作;組織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批發市場交易活動和糧食產銷合作;組織訂單糧食收購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研究提出深化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負責全市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和核查工作;負責全市糧食系統法制教育、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擬訂依法治理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監督檢查科
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糧油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社會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質量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七)流通與科技發展科
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和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擬訂市級糧油倉庫及儲備糧油管理制度;負責全市糧食儲備庫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糧油倉儲設施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負責全市糧食系統新農村建設、產業化經營、多種經營、連鎖經營、主食廚房工程等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糧食系統糧油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糧油加工行業管理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市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新技術推廣、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產業化經營、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糧食流通對外合作與交流及全市糧食行業協會等各類社團組織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糧食局行政編制為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直屬單位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中共濮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濮陽市監察局派駐市糧食局紀律檢查組、監察室(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政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核定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單位地址
濮陽市人民路33號
領導配置
局黨組書記、局長:趙中華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庫安生
局副調研員:劉慶悅
事業單位
糧油綜合服務中心,
下屬企業
市麵粉廠.
市糧油供應公司.
市糧油貿易公司.
河南濮陽國家糧食儲備庫.
澶都急凍食品有限公司.
經緯磷脂有限公司.
綜合食品廠.
市糧油綜合經銷公司。
重點工程
河南濮陽國家糧食儲備庫,占地260畝,倉容5600萬公斤,鐵路專用線1.18公里,為“省級衛生先進單位”,市“經貿工作先進單位”和市“花園式單位”。是全省倉容量較大機械化水平較高的儲備庫之一。
服務承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規範行政行為,強化機關工作人員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樹立省糧食局機關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兌現承諾,取信於民。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市糧食局各科(室)及其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 承諾內容
第四條 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全市糧食流通工作。
第五條 組織和協調省糧食購銷政策的落實,做好全市糧食收購和糧食市場供應工作。
第六條 加強糧食巨觀調控,搞好糧食市場監督,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第七條 深化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促進糧食產業化發展。
第八條 切實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加強監督檢查,積極推進依法管糧。
第九條 加強社會糧食流通管理,規範糧食經營行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十條 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發揮行業優勢,深入開展“為民、便民、利民”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行政,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第三章 首問責任制
第十二條 幹部民眾到省糧食局辦事時,所遇到並被問及的第一個涉及本職工作範圍的公務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第十三條 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主動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服務周到,切實為辦事人著想,不得推諉扯皮。
第十四條 辦理事項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必須予以解答,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不能當場辦結的,要“一次性告知”辦理事項需要補充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並耐心解答對方的詢問。
第十五條 辦理事項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但屬於省糧食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要主動告知,並幫助聯繫或引導到有關經辦處室,由有關責任處室負責接待、處理和答覆;不屬於省糧食局職責範圍,首問責任人應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或儘可能幫助其了解承辦部門。
第十六條 辦理事項特別重大的,首問責任人應在認真做好記錄的同時,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處理。
第四章 辦文限時制
第十七條 辦公室收到公文,應當在當天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呈送局領導閱批或交有關科室辦理。急件隨到隨分,不得延誤。
第十八條 各科室應當落實公文承辦人員,並按如下時限辦理: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和省糧食局(以下統稱“上級機關”)、市直業務主管部門或局領導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其要求辦理。
(二)重要公文或急件,應當立即辦理。
(三)一般性公文,主辦科室不需徵求其他處室意見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會簽有關科室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會簽科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與主辦科室協商後,可延長1個工作日。
(四)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時限內辦結的,應及時向辦公室或者分管局領導報告原因、辦理情況以及下一步安排計畫等。具體辦文時限,由辦公室負責同志確定,並提出限時辦理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 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檔案送審稿後,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稿,並送分管局領導簽發。文稿需作較大修改的,由辦公室退回主辦單位修改後再行審稿。
第二十條 分管局領導簽發一般檔案、重要檔案、特別重要檔案的時限,分別為5、3、1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除急件當即印發外,一般檔案自局領導簽發之日起,辦公室應當督促有關科室在1個工作日內列印完畢,當日或次日發出。特殊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若因情況特殊,一時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公文,主辦科室應將辦理情況、延期辦理及繼續辦理的意見等,及時告知來文單位。
第五章 辦事限時制
第二十三條 上級機關及局領導交辦的具體事項和指派任務,局辦公室一般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科室,並根據輕重緩急和領導要求等具體情況,確定辦理時限並提出限時辦理的具體要求;以口頭、電話等形式通知的,也應提出時限要求。主辦科室應當落實辦事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要及時反饋情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上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局領導就單項工作提出具體辦理要求,且只涉及1個主管科室職責範圍內的一般性事務的,主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或其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若需要與其他科室或市直其他部門會商解決的較為複雜事項,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別複雜的事項,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可酌情延長時間,並向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反饋情況,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局直屬單位和縣(區)糧食局的請示,市、縣人民政府商洽事宜,主辦科室自收文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或答覆;緊急事項,當日或次日作出批覆或答覆;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或答覆。逾期不能作出批覆或答覆的,向請示或商洽單位說明理由,協商辦理事項。
第二十六條 辦理糧食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經辦科室能夠當場辦結的必須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七條 辦理行政複議事項,調查處理違紀違法案件,經辦科室應在法定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有關科室收到來信來訪,要逐件登記,並在收到來信當日送到局信訪辦公室登記、加簽,按照《信訪條例》要求,依據下列情況確定辦理時限:
(一)上級機關和局領導要求上報結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結果;無期限要求的,按《信訪條例》規定時間上報結果。
(二)對提供詳細線索的舉報信件或電話,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對象的,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查;涉及基層管理對象的,在5個工作日內批轉有關縣(區)糧食局查處。
(三)對署名舉報,舉報人要求反饋處理結果的,承辦處室應當在調查結束或收到調查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 對各級糧食行政機關和市局直屬單位報送的請示事項和公文,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按時辦結和沒有按時反饋辦理意見的,視為默認或同意。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辦理科室負責。
第六章 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辦公室應當確定專人登記限時辦理的公文或事項的標題、文號、領導批示日期、辦理時限和承辦科室,並負責有關催辦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項,按時限要求及時催辦;重要公文或事項,實行跟蹤催辦,確保辦文辦事時效。
第三十一條 對未按時辦結的公文或事項,由辦公室匯總有關情況,並進行通報。被通報的處室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員,要向分管局領導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科室或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和辦文辦事限時制等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效能、妨礙最佳化發展環境的,由局監察室報請局領導批准後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科室違反規定,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違反相關規定超過2次的,取消該年度目標考核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並酌情責令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或辭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處室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局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辦理對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影響工作效能行為的投訴或舉報。
第三十六條 濮陽市糧食局設立服務承諾熱線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提供諮詢服務,受理民眾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