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民族宗教局

濮陽市民族宗教局,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根據《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濮文〔2009〕173號),設立濮陽市民族宗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和宗教事務服務體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和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貫徹落實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
(四)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縣(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財務、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推薦工作;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民族宗教方面的新聞發布;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的編纂、整理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國家、省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和落實。研究建立民族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指導民族學校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研究制訂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建立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民族有關審核審批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貧工作。
(三)宗教科
負責國家、省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和落實;研究建立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有關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間信仰方面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指導相關全市性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相關宗教界人士的培訓;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承擔宗教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

事業單位

濮陽市民族服務中心

四、現任領導

李趁英 局長、黨組書記
朱家廣 副局長
許俊麗 副局長
杜春玲 紀檢組長
吉煥 副調研員

五、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中共濮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濮陽市監察局派駐市民族宗教局紀律檢查組、監察室(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政編制1名,設紀檢組長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核定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六、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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