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濟陽縣委、濟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陽 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濟陽發〔2010〕8號),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除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以外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的職責
將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我縣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及村級勞動保障協理員的管理;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辦法;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來濟陽工作外國專家(含海外華人專家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牽頭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縣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職能科室和縣勞動監察室、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組織人事、信息調研、宣傳、機要、督辦、檔案、信訪、保密、會務、接待、安全和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365為民服務中心轉辦事項的辦理、後勤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牽頭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 辦理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在職人員、退離休退職人員、遺屬工資福利待遇的申報、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工作; 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設定及職稱評聘工作;負責縣內已就業全日制正規院校畢業生按期確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金牌工人”等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職業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和行業標準;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全縣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格,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六)政策法規科(掛勞動關係科牌子)
根據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審查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起草的的相關政策、檔案;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涉及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企業職工離退休及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勞動關係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等工作。
(七)人力資源管理科(掛就業促進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促均就業政策;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推進縣、鎮、村三級人力資源服務網路建設;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指導檢查。
(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科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規違紀案件。
縣勞動監察室(副科級)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保障監察政策法規;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積極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勞動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主任1名(股級);科長(主任)8名。可配備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局屬單位
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
負責全縣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機關事業單位臨時人員的養老、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清欠、擴面和管理工作;負責參保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的支付;負責企業工人的退休審批和管理服務;定期搞好離退休證的年審及養老金的稽核;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負責企業職工及個體業戶個人賬戶保險關係的管理及接轉;承辦局黨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機關事業保險辦公室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定期搞好離退休證的年審及養老金的稽核;搞好保險基金的儲存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保險關係的管理、接轉;承辦局黨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
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等工作;承辦局黨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勞動就業辦公室
負責全縣就業再就業的管理服務;加強勞務市場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失業金的發放及職業介紹、勞務輸出、就業再就業培訓、勞服企業管理、中介機構審批管理等工作;承辦局黨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醫療保險辦公室
負責用人單位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及管理;審核發放參保人員的各項基本醫療費;對定點醫院有關醫療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舉報和申訴;承辦局黨組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