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11日發布。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戶城鎮,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5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25號檔案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4〕1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落實新型城鎮化目標任務為重點,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保障,緊密結合省會城市發展戰略,堅持以人為本、“四化”同步、最佳化布局,著力提升城鎮人口聚集功能,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導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比率,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1.合理布局,服務發展。將城市空間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及資源環境作為政策設計的基礎依據,提升人口規模效益,最佳化人口結構層次,加快構建與省會地位作用相稱、與城市發展空間相適應的人口發展格局,積極為省會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人力支撐。
2.立足市情,有序推進。統籌考慮城鎮承載能力、就業支撐能力、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和農業轉移人口遷移能力,按照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及自願、分類、有序的要求,科學把握工作推進節奏,實行差異化、分區域、分類別落戶政策,引導人口合理聚集。
3.以人為本,綜合保障。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切實保障農村居民和常住人口合法權益。注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穩步推進教育、就業、醫療、養老、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4.協同發展,良性互動。著力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引導農村人口平穩有序就近轉移,推動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建設良性互動,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就業轉移和人口聚集相統一。
二、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取消投資納稅、購買房屋等落戶限制,調整完善人才引進、政策遷入、親屬投靠、居住就業等落戶標準,適應省會城市中心、次中心、衛星城不同區域發展需要,實行分區域、分類別戶口遷移政策。
(一)最佳化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大橋、桑梓店街道除外)及歷城區(王舍人、鮑山、郭店、唐冶、港溝、彩石、孫村、臨港、遙牆、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鎮除外)。本市市內五區(指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區,下同)以外的常住戶口人員,以在本實施範圍內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為基本條件,並同時按以下條件分類實施落戶。
1.人才落戶。駐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在該區域落戶:
(1)符合《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濟發〔2017〕16號)中人才分類目錄確定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市級領軍人才(D類)、高級人才(E類),及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3)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近3年榮獲本省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或本市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工人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契約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45周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高級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契約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且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學歷(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學歷(含職業院校及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別滿1年、2年,並簽訂勞動契約且取得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居住就業落戶。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含居住性公寓)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區域落戶。
3.政策落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相關管理部門調入、接收、安置或個人申報的下列人員,可在該區域落戶:
(1)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含錄用、聘用)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本人、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
(3)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錄取的新生,本市生源畢業生及退學回原籍的在校生;
(4)由安置部門接收並被本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5)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隨軍家屬;
(6)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地方離退休安置、本市人員恢復戶口、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回國(境)定居人員。
4.引進項目落戶。在該區域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企業、現代服務企業,以及中央、省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其職工可成建制落戶。
5.親屬投靠落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該區域落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隨時辦理夫妻投靠落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其中,已辦理過在濟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請夫妻投靠,婚姻存續期須滿1年。
(2)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隨父或隨母落戶。
(3)父母投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允許來濟投靠成年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4)因父母雙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依法收養子女。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配合)
(二)鼓勵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天橋區大橋、桑梓店街道,歷城區王舍人、鮑山、郭店、唐冶、港溝、彩石、孫村、臨港、遙牆、董家、巨野河街道和唐王鎮。
本市市內五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在該區域內同時具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該區域申請落戶。同時,在人才落戶、居住就業落戶、政策落戶、引進項目落戶、親屬投靠落戶方面,同等享有第(一)條最佳化落戶政策,以促進產業及人口轉移聚集,分擔城市功能。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配合)
(三)放開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全域。在該區域全面放寬落戶政策,吸引補充外來人口落戶,推動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就地轉化。
1.在長清、章丘兩區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範圍,同時具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該居住地申請落戶。在人才落戶、居住就業落戶、政策落戶、引進項目落戶、親屬投靠落戶方面,同等享有第(一)條最佳化落戶政策。
長清區、章丘區原常住戶口居民及遷入兩區落戶滿2年的居民,符合市區(指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章丘區,下同)範圍內相關戶口遷移落戶條件的,可申請在市區現居住地落戶。
2.在平陰、濟陽、商河三縣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範圍,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申請落戶。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市區具體實施細則,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配合;各縣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四)推進濟萊協作區戶口遷移同城化。萊蕪市原常住戶口居民及遷入該市落戶滿2年的居民,遷入本市長清區、章丘區後,與上述兩區原常住戶口居民享有同等的遷入市區落戶政策。(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一)深化實施居住證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縣以上政府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的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依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健全完善流動人口格線化綜合服務管理平台,配備和充實流動人口協管人員,著力提升流動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落實各有關部門和機構工作職責,保障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按照權責對等、梯度賦權、漸進發展原則,完善和擴大居住證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市發改委、公安局、法制辦、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管理局、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分別負責)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地區分布等情況。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大數據平台,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套用,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口發展戰略提供基礎數據,為建設和完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信息支撐。(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統計局、金融辦、住房保障管理局、地稅局、民族宗教局、國土資源局等)
四、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一)提升城鎮承載能力。拓展省會發展空間,最佳化城鎮化布局,推動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強化產業就業支撐,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人口集聚能力。加快發展衛星城,有特色、有重點發展小城鎮,分類實施城中村、城邊村改造,推進城鄉規劃、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一體化,引導農村人口就地轉化。(牽頭單位:市城鄉建設委。配合單位:市發改委、規劃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教育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等)
(二)完善社區服務功能。積極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以特色產業和優勢項目等吸引、鼓勵農村人口就地就近向農村聚合型社區和城鎮聚合型社區轉移落戶,全面提升社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配套能力。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功能,及時將進城落戶農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引導有序參政議政和參加社會管理,實現個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社會。推進農村新型社區“村改居”,並與城市社區同服務、同管理,加快城鎮化進程。(牽頭單位:市城鄉建設委、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規劃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教育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等)
五、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一)完善城鄉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1.增強就業創業公共服務培訓。統籌各類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整合農業轉移人口培訓項目和培訓資金,加大財政投入,購買培訓服務,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充分發揮企業在農業轉移人口職業培訓中的主體作用,落實定額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調動企業培訓積極性。鼓勵支持駐濟高等院校、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面向全市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推進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
2.加大就業創業扶持力度。組織開展創業培訓,提供政策諮詢、項目推薦、創業指導、後續支持等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創業補貼、稅費減免等優惠扶持政策。加大農業轉移人口創業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其勞動權益保護機制。實行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在就業創業所在地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享受同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3.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同工同酬。健全以“一書兩金三制一卡”為主要內容的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工資支付動態監控制度,推進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強化勞動契約管理,用人單位應與招用的農業轉移人口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保障農業轉移人口與單位職工享有同等權益。清理各類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就業歧視政策,消除城鄉勞動者的身份差異,實現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財政局)
(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1.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外來務工隨遷子女全部納入全市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隨遷子女按照相對就近原則在相應城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平等接受義務教育。逐步完善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符合條件的在園兒童享受學前教育資助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
2.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配置城鎮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計畫生育技術等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完善醫療救助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隨遷家屬納入我市醫療救助範圍。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衛生計生委。參加單位:市財政局)
(三)擴大住房保障服務範圍。積極推進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將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較為集中、農業轉移人口較為聚集的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牽頭單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城鄉建設委)
(四)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依法將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並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
(五)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維護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憑“整戶轉移備案書”或“個人轉移備案書”繼續享有農村“三權”政策,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機制,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分別負責)
(六)創新農業經營方式。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長久不變,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地位,培育新型經營主體,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扶持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村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改革征地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牽頭單位:市農業局。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和城鄉綠化局、畜牧獸醫局)
(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健全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和市民化人口規模,合理確定各級政府承擔的財政支出責任,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完善轉移支付相關分配辦法,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多的城鎮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數量掛鈎機制,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多的城鎮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健全政府、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提升農業轉移人口成本分擔能力。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局、地稅局)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推進措施。各級各部門要從講政治、顧全局的角度出發,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加強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導推進。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和任務分工,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儘快研究制定分項配套實施細則,形成“1+N”政策體系,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宣傳引導。市有關部門要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關配套改革措施,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合理引導民眾預期,妥善回應民眾關切,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參與改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本實施意見公布前已按原購房落戶政策購買商品住房的,自本意見公布之日起2年內仍按原落戶政策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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