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長途汽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長途汽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範圍,由天橋區人民政府劃定。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地區的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服從管理。

《濟南長途汽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已經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濟南長途汽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改善車站環境,建設文明站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長途汽車站地區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
長途汽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範圍,由天橋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濟南長途汽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區的綜合管理。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五條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地區的各種車輛,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管理,聽從指揮,按規定的路線行駛。
第六條 旅館、招待所的接站車和各種臨時接送站的車輛,必須在廣場劃定的停車線以內停放整齊,並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第七條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營運的長途客車,一律停放在收發車區域內;腳踏車、機車一律存放在看車處;駐本地區單位的車輛,在本單位院內停放。
第八條 各種計程車和經常進入本地區運送貨物的車輛,一律憑綜合管理辦公室簽發的《進站證》通行,並在劃定的區域內停放。

第三章 商業服務網點管理

第九條 未經綜合管理辦公室批准,不得在長途汽車站地區新設商亭、棚廈、攤位。所有商店、飯店應保持容貌整潔,不得在室外擺攤經營。
第十條 在本地區露天設定果品、菸酒等售貨攤點,一律憑綜合管理辦公室簽發的《攤點許可證》按劃定的地點經營。本地區禁止設定露天飲食攤點。
第十一條 經營食品的服務網點,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進行經營,嚴禁出售腐敗變質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二條 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管理, 恪守職業道德, 做到明碼標價,亮證經營,嚴禁提高物價,以次充好,少秤短兩,坑騙旅客。

第四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污物,不得在建(構)築物上亂貼亂畫。候車室內禁止吸菸。
第十四條 商業攤點應自設垃圾容器 , 及時清掃衛生,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的清潔。
第十五條 本地區的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專業隊伍實行全日保潔,並負責監督制止損害公共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 凡進入長途汽車站地區的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服從管理。
第十七條 嚴禁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嚴禁出售淫穢物品,嚴禁倒賣車票。
第十八條 禁止強裝強運,敲詐旅客等各種非法活動。
第十九條 禁止占卜算命、打拳賣藝、流動叫賣,禁止流浪人員逗留討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模範執行本規定,積極協助管理人員維護長途汽車站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扣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文明管理,在實施管理時,應出示天橋區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證件,在執行罰款時,應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橋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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