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業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農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農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的職責劃給市財政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農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負責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及農產品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市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監管;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擬訂農業地方標準;負責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綜合執法工作。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八)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有關農業、農機、漁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九)擬訂全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全市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和“四荒”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負責有關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農用航空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機械裝備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方向及措施;負責全市農業機械化生產、農機工程開發和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機跨區作業工作;指導全市農機管理、安全監理、修配管理、產品質量管理及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等工作;承擔扶持農機發展財政補貼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投訴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漁業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及成果套用推廣;引導全市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指導水產苗種管理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漁政管理工作和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工作;研究擬訂扶貧開發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組織協調全市農民體育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4個職能處室和市扶貧開發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應急管理、後勤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綜合調查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業、農機、漁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普法宣傳教育;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承擔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農業系統表彰獎勵和農業勞動模範的推薦管理工作;參與引進農業國外智力的有關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掛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專項項目的有關工作;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參與擬訂都市型農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建設;組織開展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四荒”資源開發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農業專項資金;參與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農業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
(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處
擬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及相關信訪工作;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農村綜合改革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負責農村經營管理情況統計。
(七)市場與經濟信息處(掛對外合作處牌子)
提出全市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建議,指導協調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協調組織農產品展覽、展銷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業信息化工作;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農業方面外資、項目的引進和管理;負責農業涉外安全保密工作。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擬訂農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承擔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九)科技處(掛高新技術處、產業化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業科研、培訓、技術推廣、高新園區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承擔農業科技成果、農業智慧財產權、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負責高新園區內科技項目的篩選、論證和申報以及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的審核、上報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以上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監管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化扶持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實施的有關工作。
(十)園區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縣(市)區農業科技示範園區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進區項目的立項、選址定點、施工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園區招商引資、外經外貿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負責駐區企業、單位的協調、評價、考核服務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掛農業保險處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及農產品基地建設,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承辦農作物各類補貼的有關工作;調度和發布農情信息;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節水農業;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作物新品種初審推薦,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檢疫工作;指導實施菜籃子工程。
參與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十二)生態農業處
擬訂全市生態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農業環境監測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三)市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農用航空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機械裝備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方向及措施;指導農機跨區作業工作;指導全市農機管理、安全監理、修配管理、產品質量管理及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等工作;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投訴工作;承擔農機抗災救災、購置農機及農機田間作業用油補貼資金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有關工作;負責農機化統計工作。
(十四)市漁業管理辦公室(掛漁政監督管理處牌子)
擬訂全市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漁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全市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漁業科研及技術推廣工作;指導水產苗種管理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漁業產品質量、生產安全和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政管理工作和漁業執法隊伍建設;依法負責水生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統計工作。
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局級)
組織擬訂扶貧開發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工作;負責扶貧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檢查扶貧資金的使用。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75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農藝師1名(副局級),總經濟師1名(副局級),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級)、副主任1名(正處級),處長(主任)15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可配工勤人員6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整建制移交市財政局管理。
(二)市農民體育協會的具體工作由市農業局機關黨委負責。
(三)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按市編委濟編髮〔2005〕17號檔案執行。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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