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

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簡稱濟南市福州商會)成立於2003年9月27日,是在濟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第一家副省級城市異地商會

概況

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簡稱濟南市福州商會)成立於2003年9月27日,是在濟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第一家副省級城市異地商會,我會現有會員企業200多家,遍及地產開發、隧道工程、鋼鐵煤焦、通訊器材、金融投資、茶葉食品、建築建材、水產乾貨、壽山石雕、體育用品、汽車貿易、倉儲物流、餐飲娛樂、電子網遊等諸多行業,在山東省總投資額已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提供數萬個就業崗位,每年上繳稅額達數億元。 為了做好非公經濟人士的黨建工作,在中共福州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和福州市工商在線上關黨委的親切關懷和指導下,2007年9月28日我會率先在異地商會中成立黨支部,現有黨員13人,許多優秀的民營企業家成為入黨積極分子。
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的宗旨是:遵章守法、當好橋樑、服務會員、促進交流。商會的發展理念是:團結、向上、務實、有為。
為更好地開展各項工作,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會員發展工作委員會、財務監督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宣傳工作委員會以及外聯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成立七年來,商會為促進福州與濟南之間經貿聯繫架起一座橋樑,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積極開展會員間聯誼活動,為福州籍企業家在濟南營造自己溫馨的家,通過維權活動以及幫助眾多會員企業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問題,使商會的良好形象在會員企業和福州籍人士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商會成立以來,在濟南市商務局、濟南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中共福州市委統戰部、福州市工商聯的領導下已經走過了七年曆程。七年來,我會每年都被濟南、福州兩地的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單位和先進民間社團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商會定名為“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簡稱“濟南市福州商會”。
第三條 本會是由福州籍公民在山東省濟南地區從事生產行銷、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和團體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福州籍企業家在濟經營的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四條 本商會自覺服從濟南市委市府的領導,並接受濟南市民政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濟南市商務局。
第五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交流、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濟南、福州商貿交流,推動濟南、福州兩地的經濟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濼源大街229號金龍中心六層C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愛鄉、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 協助山東省政府、濟南市政府做好會員企業、會員團體的管理工作,使駐濟工商戶的經營活動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
(三) 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 努力推進濟南市和福州市的聯繫,加強兩地的經濟協作,為福州籍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和諮詢等服務,傳遞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以及獲取線索、風險分析和方案選優。
(六)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關係,調解經濟糾紛,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七) 開展專業培訓,組織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經營管理能力。
(八) 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市場考察和出國考察,開展各種經濟合作和進出口業務。
(九)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並向社會推薦表彰的先進典型。
(十) 加強與山東各地商會、工商屆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
(十一)樹立大濟南、大福州的觀念,為閩籍企業家在魯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十二)根據濟南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和實際工作需要,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投資活動。
(十三)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山東省濟南市周邊地區範圍。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凡在山東省濟南市周邊地區範圍內經營的福州籍商家、廠家及經營商戶,個體工商戶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作貢獻
(四)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發給會員牌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能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早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牌。會員如在規定時間內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商會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其他事宜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總結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的除名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會長領導商會工作,主持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公未能主持時,可委託一名常務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理事會的工作計畫,財務預算,並組織實施
(三)審批秘書長提出的商會辦事機構設定計畫
(四)表揚優秀會員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決議由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生效,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秘書長產生辦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確認。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理事會要求制定商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商會日常工作,搞好財務管理,作好各項聯絡和協調工作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和交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上級有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款、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可由會員兼任,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濟南市福州投資企業商會2009年12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會址設在濟南市濼源大街229號金龍中心六層C室。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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