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市中發〔2010〕15號)設立濟南市市中區科學技術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智慧財產權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三)加強創新型城區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牽頭擬訂全區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重大專項、企業自主創新、重點新產品、成果轉化、國際合作、難題招標、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科技計畫的申報、實施、鑑定和驗收工作。
(三)擬訂科技體制改革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承擔全國科技進步先進區和濟南市創新型城區的創建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認定。
(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六)提出科技成果推廣政策建議,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引進工作,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負責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和申報工作;負責科技保密工作。
(八)負責本級財政預算中科技經費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監督。
(九)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組織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與企業的聯合,實施產學研工程和生產力促進工作。
(十)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防震減災工作。
(十二)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科技統計和科技檔案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區科技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對各類科技示範園、產業基地、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業務指導。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科學技術局設3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上級部門撥入的科研經費和專項資金的撥付、財務監督和決算;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教育執法和科普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發展規劃科
負責擬訂全區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全區年度科技發展計畫指南;負責編制全區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經費預算;負責全區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各類科技發展計畫的申報、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辦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家和省、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省、市自主創新產品的申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運用高新技術嫁接改造傳統產業;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科技成果鑑定、登記、評審、獎勵及組織申報國家和省、市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與企業的聯合,實施產學研工程;負責全區重要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中間服務工作;負責對街道辦事處及各部門科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各類科技示範園、產業基地、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業務指導;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科技管理科(掛地震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法規的貫徹辦法或意見;負責科技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全區科技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工作;承擔全國科技進步考核工作和濟南市創新型城市建設工作;承擔區創新辦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協調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完成創新型城區建設工作任務;負責全區科技人才的培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實施全區軟科學研究計畫;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團的審核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技術市場和技術貿易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契約的實施、監督工作;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政策措施。
負責防震減災執法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擬訂防震減災工作的規劃、計畫;組織防震減災法規的實施;負責地震監測網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應急管理和震害防禦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科學技術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3名、副科長(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溝通機制。區科學技術局與區財政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相關溝通機制,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