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公德,積極回響黨委、政府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號召,組織社會各界、特別是工商界大力開展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活動。為企業及創業者搭建服務平台,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貢獻。
組織機構
YBC濟南創業辦公室
項目評審與追蹤委員會
資產風險控制管理委員會
創業導師委員會
宣傳培訓委員會
市創業促進會辦公室、秘書處
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市創業、就業狀況的調查研究,為黨委和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國家有關創業、就業的方針政策,增強人民民眾的創業意識,為社會各界提供創業和就業諮詢服務;
(三)組織學習、交流活動,總結推廣經驗,開展信息交流,探尋拓寬創業、就業的途徑;
(四)積極協助駐濟中小企業實施科技和管理創新;
(五)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幫助創業者及失業人員提高從業技能;
(六)組織引導工商界及社會知名人士積極參與,發揮優勢和特長,為創業和就業人員提供知識、技能、經驗、信息等幫助;
(七)創業資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
(八)積極參與國際和國內的創業項目,擴大就業和創業;
(九)完成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濟南市創業促進會
英文譯名:Jinan Venture Association
縮寫 JVA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公德,積極回響黨委、政府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號召,組織社會各界、特別是工商界大力開展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活動。為企業及創業者搭建服務平台,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駐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穎秀路2755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本會工作範圍:
(一)開展全市創業、就業狀況的調查研究,為黨委和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國家有關創業、就業的方針政策,增強人民民眾的創業意識,為社會各界提供創業和就業諮詢服務;
(三)組織學習、交流活動,總結推廣經驗,開展信息交流,探尋拓寬創業、就業的途徑;
(四)積極協助駐濟中小企業實施科技和管理創新;
(五)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幫助創業者及失業人員提高從業技能;
(六)組織引導工商界及社會知名人士積極參與,發揮優勢和特長,為創業和就業人員提供知識、技能、經驗、信息等幫助;
(七)創業資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
(八)積極參與國際和國內的創業項目,擴大就業和創業;
(九)完成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熱情和意願,有志於扶持青年創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具有一定影響和有能力為創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組織考察;
(三)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討論並通過,事後報理事會確認;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等稱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管理情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組織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對通過的事項報理事會年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代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確定的事項,事後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各領域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一名副會長擔任,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負責日常經費開支的審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專項資金;
(四)在核准的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創業扶持資金,並設立專項賬戶,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財政支持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志願人員組成,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