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調研,研究制定我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農機、農村能源各產業 (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政策及有關配套措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縣農業、林業、畜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農業各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指導發展特色農業、休閒農業,發展“一村一品”;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負責農業自然資源綜合調查、監測評價和開發利用保護綜合監督管理。
(四)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措施,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農業開發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
(六)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流通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
(七)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建設農產品質量標準和監測體系;負責農業各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工作及其質量認證。
(八)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農業科技入戶工程、陽光工程、農民創業培訓工程等實施;組織、協調、承擔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繼續教育和農民專業技術培訓工作;負責農業廣播電視教育;指導農業科技示範園建設;指導農民體育工作。
(九)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魚藥)、飼料、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鑑定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植物檢疫,獸醫醫政和獸藥(魚藥)藥政、藥檢以及漁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負責林政監督工作。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十一)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農林外事和有關農林方面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出口創匯農業,推動農業對外開放。
(十三)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依法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監督管理農村能源及其開發利用。指導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四)負責農業、畜牧、獸醫、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以上各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各體系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十五)承擔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和縣新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縣林業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縣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沙化地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十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土綠化、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八)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木材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應由省級以上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申報審核工作。
(十九)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申報工作;負責全縣獵槍彈具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二十)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指導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一)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政府關於集體林權制度等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二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全縣重大森林案件查處。
(二十三)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縣級國有林業資產;按規定編制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二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 任:陶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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