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縣民政局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和標準;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根據《中共澧縣縣委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澧通字〔2010〕20號)和《中共澧縣縣委辦公室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澧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澧辦通字〔2010〕47號),設立澧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正科級,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二)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公務員、人民警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和傷殘(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
(四)負責退伍士兵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成批過境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保障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組織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和標準;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市邊界的勘界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縣及跨鄉鎮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四)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縣老齡工作相關辦法,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工股、法制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負責信息、綜合調研、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提出組織實施意見;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與分配,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三)民間組織管理股
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對全縣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在縣內的全省、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安置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承辦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工作;負責在縣參保的企業老兵身份認定和全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承辦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和烈士傳編纂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的相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救災救濟與社會福利股(澧縣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澧縣經常性社會捐助站)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恢復重建農村災民毀損房屋和對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性救災募捐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監督落實有關社會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政策;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開展慈善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事務股(澧縣民政執法監察大隊)
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政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鄉鎮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市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劃地圖和地名圖書檔案資料的審定;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社會福利、婚姻登記、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含民間組織管理局專職領導),紀檢組長1名(編制計入縣紀委),工會主席1名,其他工作人員13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縣民政局保留縣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
(二)縣民政局管理縣社會救助管理局;
(三)縣民政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本規定由中共澧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澧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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