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潢川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潢川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依據建設部第162號令《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發[2007]24號豫政[2007]72號檔案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信政[2007]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潢川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潢川縣人民政府城鎮所在地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家庭。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結合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制定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和措施。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廉租住房保障的領導與監督工作。縣房產管理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廉租住房建設、對象認定、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審核工作程式,以及保障方式的審批等。
縣民政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的調查、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檔案及年度收入變動情況檔案。
縣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年度預算;負責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保障工作;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年度廉租住房建設任務、計畫的申報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和報批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核、立項工作。
縣稅務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收的核減工作。
縣物價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
縣建設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規劃、計畫的編制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及審批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用地的儲備、管理和批覆工作。
縣金融部門負責廉租住房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實。
縣統計部門負責提供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有關數據。
縣監察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相關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六條住房保障面積補貼標準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貨幣補貼額度按照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第七條以收購現有舊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與新建住房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實物配租的房源。新建廉租住房的建築面積為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根據需要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產權歸縣政府所有。縣房產管理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實物配租的面積為本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按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的標準執行。超出面積部分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縣房產管理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縣房產管理局可對其發放貨幣補貼實施保障。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戶主及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市規劃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且遷入戶籍達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申請家庭以公安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戶口薄》為準,對於婚後無房的夫妻與父母同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按分戶處理。
住房面積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對已拆遷的私有房屋尚未安置住房的,按拆遷安置契約記載的可以調換的原房建築面積認定;以貨幣補償的,從拆遷安置契約簽定之日起一年內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一年後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於10%。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資金撥付縣房產管理局,用於新建或收購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管部門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或廉租住房實施部門根據每年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戶數、人口、保障方式和所需資金總額報縣房產管理局,經核實匯總後送縣財政部門,按程式審批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發放租賃補貼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等。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
廉租住房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
上年度結餘的保障資金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章申請、審核及退出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申請家庭成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縣人民政府或廉租住房保障相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在戶口所在地轄區以外,建房、購房居住的,申請人應當向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辦理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接收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逾期申請人沒有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並張榜公布,對經審核、公布無異議的,及時簽署意見並將申請資料報送縣房產管理局。
第十七條縣房產管理局接到街道處報送的申請資料後,對照廉租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全面審核,並在15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房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縣房產管理局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經縣房產管理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核結果予以書面公示,也可以同時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新聞媒體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九條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房產管理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縣房產管理局應在10日核心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送達通知和書面公示工作由縣房產管理局委託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縣房產管理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縣房產管理局按照具體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縣房產管理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提出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未按年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四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房產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縣房產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三個月內退回,在限期內交納市場平均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縣房產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以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