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潢川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潢川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自身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及監督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潢川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政策統一指導下,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因地制宜、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對本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組織領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縣房產管理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縣民政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的調查、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檔案及年度收入變動情況檔案。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計畫的申報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和報批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核、立項工作。
縣稅務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收的核減工作。
縣物價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成本審核、價格審批及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縣建設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計畫的編制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及審批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的管理和報批工作。
縣金融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實。
縣監察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相關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縣房產管理局準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列、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間。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套型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竟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 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和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房產管理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制定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管理成本不得高於2%;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後,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潢川縣城市規劃區內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縣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認定,採取街道辦事處、縣房產管理局審核並公示、縣人民政府審定公示的方式確認。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縣房產管理局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五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契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八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必須首先滿足本單位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房源所有剩餘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作為廉租住房。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縣財政和縣房產管理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不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收費政策超標準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縣房產管理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試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縣房產管理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縣房產管理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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