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食
在舊約聖經利未紀第十一章紀錄了各種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名單。名單首先把動物分成 “潔淨”與 “不潔淨” (希伯來語: טְרֵפָה,英語:treifah or treif)兩類。後者不但不可食用,亦不可接觸其屍體,否則直到晚上均屬不潔,並須洗滌衣服。如落入器物中,要么清洗,要么打碎(陶器)。受屍體污染的水乃禁忌中的禁忌。
注意:決定某些動物是否可食,不同派別有不同看法。另一方面,理論上某些動物雖可食用,但猶太人並沒有食用的習慣,例如鳴禽。
獸類
“凡走獸中偶蹄,有趾及反芻的,你們都可以吃。”
具體而言,牛、羊、鹿為可食的獸類(申命紀14:4-6)。而駱駝、岩狸、兔子和豬,不符合上述條件,是“不潔”而不可食。
海產
“凡是水中有鰭有鱗的,不論是海里的,或河裡的,都可以吃”
按此規則,只有大部份的魚類可以食用(鯊魚、鰻魚、鯰魚等除外),而一切貝類及其他海洋動物都不可食用。
禽鳥
名單上只具體列出不可食的種類,而非指明判斷食用的標準。
食肉或食腐的猛禽、烏鴉,鴕鳥、夜鷹、戴勝和蝙蝠之類,以及鴨、鵝以外的水鳥皆屬禁食範圍。(肋11:13-19)
昆蟲
“凡是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但在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中,凡有腳以外,還有大腿,在地上能跳的,你們可以吃。你們可吃的是:飛蝗之類,蚱蜢之類,蟋蟀之類和螽斯之類。其他凡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肋11:20-23)
執行
在超級市場中,有不同的方式表示食物經經師認證,符合教規。其中一種為Ⓤ。
食物
由於早期教會有猶太人和外邦人,猶太人的習慣是否套用到外邦人身上成為討論話題。最終由於伯多祿受啟示教會應外邦人開放,最終的決議只規定禁止食用祭邪神的肉、被勒死的動物和血(宗徒大事錄15)。
例外的是安息日會基督徒。他們更鼓吹素食,但出於健康理由多於對經文的遵守。
值得留意,公元100年前教會被外邦人接管前,信徒是根據摩西五律禁食,而使徒保羅也是一個守律法的基督徒。
個案
蜂蜜(雖然蜜蜂因不能跳而不合教規,但蜂蜜並非由蜜蜂自身生產,故屬合法食物。駱駝奶或鴕鳥蛋則不合教規)
魚膠粉
鱘魚、劍魚(長大後鱗片消失)
屠宰
屠夫須以一刀割斷喉管,以減少動物死亡前的痛苦。而屠夫亦須信仰虔誠,守安息日,不但從技術,而是從信仰的基礎上知道不能讓動物受苦。事後亦要檢查屍身是否符合食用標準,然後再放血(創世紀9:4)及挑出腳跟(源自以色列與天使相搏被打瘸一事,參創32:33。是故猶太教舊稱“挑筋教”)。
所以猶太社區的屠夫常是經師,專門肉食工廠會有駐場經師。
烹調
猶太烹調一大禁忌是肉乳相混(將肉類和奶品混合)、一起烹煮或在同一餐食用;但魚及其他食物屬於中性(parave),不受影響。
除特殊情況外,肉類的奶品的相隔進食時間亦須相隔6小時;盛載過肉類的容器須待24小時後方能盛載奶品,而盛載過奶品的容器須待24小時後方能盛載肉類。故此信奉猶太教者一般把盛載肉類和奶品的容器分開使用。
討論
有關食物潔淨的條例,在猶太教中不同的拉比也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不同的神學理論。大部分分猶太律法中所視為不潔的食物,的確是吃多了對人類的身體不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