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教育局等部門《漳州市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漳政綜〔2009〕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高校:
現將市教育局、財政局、審計局、人行聯合制定的《漳州市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日

漳州市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

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 人 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市民辦中學、國小、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財產權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財務機構和會計帳簿,配備財務人員,科學制定辦學經費預決算方案,實現經費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金、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五條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助,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接、入賬(庫)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九條 民辦學校收費的票據,學歷教育收費使用財政部門提供的專用票據,非學歷教育的收費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市教育局內審機構應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辦學校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辦學或變更舉辦者時,應依法組織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或核准。
第十四條 建立資金監控制度,資金監控範圍是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不含代辦費
第十五條 監控資金原則上用於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工資發放或終止民辦學校辦學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雜費、支付拖欠的教職工工資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受監控的辦學資金數額根據民辦學校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和學生人數而定。按學年收費的民辦學校原則上受監控的辦學資金不低於全體學生收費的20%;按學期收費的民辦學校原則上受監控的辦學資金不低於全體學生收費的10%。受監控的辦學資金數額根據學生數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在銀行開設一個基本賬戶。在每學期開學初向學生收費時,應按現金管理規定,將所收現金及時存入基本賬戶內,同時開設一個資金監控專戶。民辦學校應在2009年8月15日前將銀行開設的賬戶情況報所在地教育局備查(銀行賬戶情況報備表見附屬檔案一),並將多餘的其他賬戶進行消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基本帳戶的印鑑根據學校管理要求設定,但至少應有學校公章(或學校的財務專用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學校負責人私章以及財務負責人私章。資金監控專戶的印鑑,在基本帳戶印鑑的基礎上必須增設所在地教育局經授權統一使用的監控章。市屬民辦學校使用漳州市教育局經授權統一的監控章。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在2009年8月30日前辦理開設資金監控專戶的相關手續,並完成向銀行申請資金監控專戶增設印鑑手續。在2009年9月31日前將本學年(期)經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後(核定表見附屬檔案二)的監控資金存入監控專戶。
第二十條 在動用監控專戶的資金時,由民辦學校提出申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所在地教育局覆核確認後方可領取使用。民辦學校受監控的辦學資金未經所在地教育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一條 按學年收費的民辦學校,以每年十個月計,從第六個月起方可申請動用資金監控專戶的資金,逐月發放教職工工資,下一學年收費後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後的資金數額轉入資金監控專戶;按學期收費的民辦學校以每學期五個月計,從第三個月起方可申請動用資金監控專戶的資金,逐月發放教職工工資,下一學期收費後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後的資金數額轉入資金監控專戶。
第二十二條 新審批的民辦學校要在審批後一個月內將初次核定的監控資金轉入資金監控專戶。
第二十三條 受監控辦學資金增減和變動,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地教育局在每年秋季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核定。民辦學校應在核定後15天內將核定的資金存入監控專戶。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發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受監控辦學資金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實後方可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後的資金缺額應在下學年(學期)收費後給予補充到位。民辦學校按受監控辦學資金的20%額度提取,每次提取最高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
附屬檔案:
1、漳州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情況報備表
2、漳州市民辦學校受監控辦學資金增減和變動情況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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