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經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滎經縣委、滎經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滎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滎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滎委發〔2010〕15號)精神,設立滎經縣國土資源局(簡稱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滎經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執行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鄉鎮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按照國家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指導並做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專項調查,指導並做好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初審。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儲量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本部門和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滎經縣國土資源局共設7個內設機構:
(一)滎經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本單位內部的財務監督工作。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檢查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督促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糾正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工作及效能建設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滎經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信訪股
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指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對土地、礦山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開展全縣國土資源行政調解工作;指導檢查全縣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三)滎經縣國土資源局地籍地政和土地利用管理股
擬訂地籍管理實施細則,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監督指導並參與重大或跨縣(區)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工作;做好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按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和標準,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地籍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和土地礦產交易中心開展工作。
(四)滎經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管理股
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貫徹執行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負責國家、省、市、縣政府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查和初驗工作。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開展土地利用計畫監督管理,研究並擬訂有關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實施監管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五)滎經縣國土資源局綜合行政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辦工作;擬訂行政審批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制定工作流程,負責縣政務中心國土資源方面行政審批項目受理、審批、轉報、呈報、辦理等工作。
(六)滎經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管理股
負責制定並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勘查規劃,加強對全縣礦產資源的規劃、勘查、監督和管理。承擔探礦權審核管理工作,編制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縣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指導地質勘查行業;承擔地質勘查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承擔採礦權審核和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七)滎經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監測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滎經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機關黨組織書記按有關規定配備。核定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2名(含所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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