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源佤族自治縣民政局

8、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4、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監督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農業經濟協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16、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縣民政幹部業務培訓;負責民政幹部表彰獎勵工作。

機構簡介

滄源佤族自治縣民政局,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擔負著救災救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齡工作、社會福利、社會事務、基層政權建設、區劃地名、社團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雙擁、優撫、安置、兒童收養管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社會捐助、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等主要職責。全局共有幹部職工27名,設有一個黨支部,有黨員24名(含離退休黨員9名),全局幹部職工始終以創建基層滿意的縣直部門為載體,按照“五好”目標要求,用實際行動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民政工作宗旨。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我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2、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減災、抗災、救災工作;核實、評估、掌握和發布災情,申報、撥發、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經常性扶貧濟困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工作;開展防災救災的效流與合作。3、負責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4、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全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5、負責抓好國家、省、市、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貫徹落實,逐步完善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申報、撥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經費。6、貫徹國家、省、市優撫法規政策,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辦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退役軍人傷殘登記報批和人民警察、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參加軍訓和維護社會治安與犯罪分子鬥爭致殘的 無工作單位人員傷殘報批;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承辦革命老區的審定報批和相關建設工作;指導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核發;負責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7、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組織我縣福利彩票發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福利基金管理工作。8、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9、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貫徹社會服務管理有關政策,推動城市社區建設工作。10、監督執行國內和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指導婚姻中介組織機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查處違法婚姻,倡導婚姻習俗改革。11、研究擬定我縣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鄉鎮排列順序編報工作;負責我縣鄉(鎮)、村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12、負責我縣城鄉地名命名、更名的報批審核,推廣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各鄉(鎮)的地名工作。13、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違法行為,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監督執行社團財務管理工作。14、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監督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農業經濟協會的登記、管理工作。15、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有關業務。指導各鄉(鎮)老齡辦的具體業務。16、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縣民政幹部業務培訓;負責民政幹部表彰獎勵工作。17、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民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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