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7年,檢察機關重建後進入第十個年頭,由於前四十年的波折,重建後的滁州市檢察機關和全國一樣,面臨不斷調整、摸索改革的新路子,使之發展成為比較規範、成熟的檢察機關任務。
在全省業務考評中,2004年十項業務,滁州市院獲三個第一,四個第二,二個第三;2005年十項業務,滁州市院獲八個第一,一個第二,一個第三;2006年十項業務,滁州市院又獲八個第一,一個第二,連續獲全省業務考評第一,受到省人民檢察院的表彰,2006年滁州市人民檢察院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二等功,檢察長於濤榮記一等功。
機構設定
職能部門
辦公室、政治部、案件管理辦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處(紀檢組)、偵查監督處、公訴處、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計畫行政財務裝備處、檢察技術處、宣傳教育處(基層院建設辦公室)、離退休工作處、法警支隊,另設有派駐滁州市看守所、滁州清流監獄檢察室 。
機構職能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編髮檢察簡報;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的聯繫工作;對下級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
政治部
協助院黨組抓好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市院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幹部人事政策的落實;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檢察隊伍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協助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市、區)黨委管理縣(市、區)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 。
案件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後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案件信息公開;對扣押的涉案款物進行保管,並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承擔對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接待、閱卷等工作;負責對基層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導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組織協調全市檢察調研工作;對全市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和執行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圍繞檢察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為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參與組織有關法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承辦市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程式性審查,對提交討論的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提出法律參考意見,對市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承擔檢察委員會會務工作;對上級機關及其部門徵求意見的法規、規章、規定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見;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協助、參與上級院在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和司法解釋過程中的調研論證工作;負責滁州市檢察官協會日常工作;編輯《滁州檢察》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市院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其他工作 。
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和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院、市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承擔院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
偵查監督處
負責指導全市偵監部門的審查批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擔對市級監察、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複議、覆核及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等工作;承擔市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對外聯絡和日常工作 。
公訴處
指導全市公訴部門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刑事審判活動監督以及抗訴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和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案件;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審、二審、再審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審查提請市人民檢察院複議、覆核的不起訴案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提請抗訴的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重大問題和疑難案件的請示,以及按規定應上報市院審批案件的審批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負責對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活動;負責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預防職務犯罪指導工作;負責做好全市公訴工作規範化建設,制定相關規定、細則;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公訴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完成市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
監所檢察處
負責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死刑、監禁刑、社區矯正、資格刑、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工作,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和司法機關辦案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對全市檢察機關開展所有監所檢察業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對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開展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處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工作,以及與刑事執行相關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問題的請示;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依法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查處發生在審判人員中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構成犯罪的案件;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認為有必要抗訴的,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程式提請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
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及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導;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負責檢察機關管轄的實名舉報初查及反饋工作;)落實“檢察長接待日”制度;依法辦理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的因家賠償工作;開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及救助工作情況;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創建工作。括弧部分為轉隸前職能,轉隸後該部分職能不明確 。
計畫行政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計畫財務裝備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裝備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市院機關辦公、辦案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院機關的財務、行政事務、固定資產管理以及自偵案件扣押款的保管;負責市院機關接待工作;負責市院機關車輛使用管理、房地產管理等工作 。
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業務指導;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辦理市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有關案件的勘驗取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負責檢察技術工作的偵查視聽、監控等偵查技術裝備的使用管理工作,參與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檢察技術人員;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套用、管理和培訓工作 。
宣傳教育處
策劃、組織、協調開展全市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文化建設和輿情引導工作,承擔對外新聞宣傳、典型宣傳、法制宣傳、新媒體宣傳和文化宣傳工作;對全市檢察幹部教育培訓的行政管理,承擔全市檢察機關教育培訓的計畫、組織、協調、落實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基層檢察院建設總體方案和工作措施;協調解決全市基層檢察院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加強分類指導和重點指導;負責實施先進基層檢察院的考核申報工作;負責實施對申報派駐鄉鎮(開發區)等檢察室的審查工作,加強對派駐基層檢察室的督查指導;圍繞基層建設開展經常性調研,為基層院建設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參考,實施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 。
離退休幹部處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和諧社會與建設和諧機關的要求,圍繞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認真執行黨和政府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好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 。
法警支隊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統一指揮、協調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重大任務的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培訓和晉升警銜人員的申報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器材的統一發放和管理;負責保護本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市院機關辦案工作區,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