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649年1月,溫斯坦萊發表了《新的正義的法律》,提出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共同利用土地和享受土地果實的思想。為了實現這一理想,1649年4月,他率領一群貧苦農民到塞利郡聖喬治山開墾荒地。這就是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掘地派運動。作為掘地派運動的領袖,溫斯坦萊留下的主要著作有:《新的正義的法律》(1649)、《英國被壓迫的窮人的宣言》(1649)和《自由法》(1651)。
貢獻事跡
溫斯坦萊領導的這場掘地派運動,發生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在革命中,廣大城鄉貧民雖然是取得革命勝利的決定性力量,為革命做出了巨大貢獻和流血犧牲,但是,革命勝利的果實卻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所獨吞。正如溫斯坦萊所說,由於他們的自私的本性,不僅沒有實現對人民的允諾,使英國的人民成為自由的人民,反而使廣大城鄉貧民遭受更大的奴役和更加沉重的壓迫。廣大城鄉貧民被迫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日益迫切的土地問題。溫斯坦萊在《給英國當局和全世界當局的宣言》中,申述了掘地派採取行動的理由。指出在無地的貧農還未得到允許耕種村社的土地,還沒有生活得象住在自己圈地上的地主那樣富裕以前,英國不會有自由的人民。只有使人民在公有制基礎上聯合起來,才能使英國成為一個和平與自由的國家,因而也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
溫斯坦萊領導的掘地派運動,得到了廣大貧民的熱烈回響,迅速擴展到諾桑普頓、白金漢、亨丁頓、蘭開夏、肯特等都,有的地方出現了千人組成的公社。儘管掘地派一再聲明,“不是依靠刀劍和槍炮,而是依靠愛的精神”,“用愛來贏得他們的心”,但是克倫威爾政權還是出動軍隊進行了鎮壓。在掘地派運動被鎮壓下去後一年,即1652年,溫斯坦萊發表了《以綱領形式敘述的自由法或恢復了的真正管理制度》(簡稱《自由法》)一書。
《自由法》正文共六章。第一章,主要是論證土地及其果實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和國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礎,並對錯誤意見提出警告。第二章,批判了國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闡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三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職人員的選舉、監督以及如何防止他們蛻化變質的構想。第四章,對自由共和國的各種公職人員的職責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了共和國的管理系統。第五章,對生產、分配和學校教育等制度提出了構想。第六章,批判了舊的國王的法律,闡述了法的概念,並擬定了自由共和國的各種法律。
《自由法》是溫斯坦萊最成熟的也是最後的一部作品。他在書中不僅繼續捍衛掘地派關於土地自由的觀點,而且還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改造現存社會、建立理想的社會制度——共和管理制度的方案。因而體現在《自由法》中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重要特點,就是他的共和管理制度立足於土地,來自於貧民,反映了貧民對土地的要求,強調的是貧民對土地占有與使用的自由。因此,我們只有首先理解了溫斯坦萊的土地自由論,才能全面把握他的共和制度。
1、依靠統治者的恩惠來實現共和管理制度,並使貧民獲得土地占有的自由。在《自由法》的正文之前,附有給克倫威爾的信。在信中,溫斯坦萊列舉了革命勝利後壓在城鄉貧民身上的許多沉重負擔,並且得出結論說:“共和國的政府建立在國王的法律和原則上”,[1][14]是根據弱肉強食的原則辦事的,而不是根據正義的法律辦事的,人民仍在領主、鄉紳、僧侶、法學家和暴政的重壓下呻吟。他要求克倫威爾實現自己提出的把他們從暴政下解放出來,使他們成為自由人的諾言和保證,讓曾經支援和幫助過他的壓迫的平民自由占有土地和享受自由,並且警告克倫威爾說,如果你和其他與你一起掌權的人沿著國王的足跡前進,你的智慧和榮譽就將永遠喪失,就不能防止自己或你的後人不被推翻。最後,他針對反對共和管理制度的種種理由作了回答。並且把這個共和管理制度的綱領敬獻給克倫威爾,請求他利用握有的權力,利用這個新的有利機會來為“普遍的自由效勞”。
2、共和國管理制度真正的自由就是使用土地的自由。溫斯坦萊認為,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貿易自由、傳教自由、與女人交往的自由、地主剝削農民的自由,只能導致奴役,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作為共和國基礎的真正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溫斯坦萊對此進行了論證,指出,人是由造物的四大元素——水、火、土和空氣組成的,他的生命也是靠這四大元素構成的物體即土地的果實來維持的,缺乏這種果實,他就不能生存。你不讓他自由享用這些東西,他就會虛弱下去,精神就會受到奴役,最後離開軀體,不再成為身體的動力。為了證明“真正的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溫斯坦萊不僅以“長期的自然經驗”為證明,還從“國王和征服者的習俗”和 “《聖經》的證據”兩個方面作了證明。他說,我們如果看看到《舊約》,就會看到以色列征服了各國,並占領了敵人的土地以後,用抽籤的辦法把土地分給了所有支派,每個人正是把使用土地看作是他們最大的自由。因此,在溫斯坦萊所設計的理想共和國中,土地及其全部果實都是公有財產,每個人都有使用土地、耕種土地、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限制地享用土地果實的自由。土地由每個家庭通力協作進行耕種和收割,土地的果實(包括森林、礦產、牲畜等)和手工業者的所有產品都要送進公共倉庫,然後再按照需要發給每家和個人使用。
3、土地使用的自由的前提是人人都必須參加勞動。他警告說,不能錯誤地認為實行全部土地及其果實公有,就會使人遊手好閒,或以為可以依靠他人勞動來過遊手好閒的生活。這裡沒有寄生和乞丐存在的餘地。溫斯坦萊把生產和科學活動分為五個方面,即農業、礦業、林業、畜牧業和天文氣象水利,“誰要在一個或所有五個方面從事活動,誰就是人民有益的兒子;誰只是袖手旁觀和空談所讀過和聽過的東西,而沒有把自己的才幹套用到某種個人的活動上來提高生產率、發揚世界上的自由和和平,誰就是無益的兒子。”[3][16]共和國的“遊手好閒法”規定,如果有人拒絕學習手藝或者拒絕在播種或收穫時工作,或拒絕充當倉庫看守人,而又想和勞動人民一樣吃穿,最初要受到勸誡,如不悔改,將受到鞭打並從事強迫勞動。他說,每一個少年之所以必須學習一種勞動,是為了使共和國得到豐富的食物和一切必要的東西,也是為了使他們身體健康,精神愉快,預防高傲自大和不滿情緒。
4、土地公有的使用自由,並不意味著家庭財產使用的自由。消滅私有制實現公有制是早期社會主義者共同的主張。莫爾和康帕內拉都籠統地把一切東西,包括土地、房屋、生產工具、家具以至於衣服都視為公共財產,實行共同消費。康帕內拉更錯誤地把家庭婚姻視為私有制的起源,主張破除家庭婚姻關係,實行“公妻制度”。他們都不懂得區別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及其歸屬。溫斯坦萊雖然也把自己理想的社會制度稱為“生活資料的公有制”,沒有提出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但在實際上已把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歸屬做了不同的處理。他在強調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源使用自由的同時,並沒有提出生活資料的公有及自由使用。在溫斯坦萊看來,土地及其果實、倉庫屬於公有,可以自由使用,而家庭財產則屬於私有,不能自由使用,共同消費,它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他指出:“雖然土地及其全部果實都是公有財產……但是每幢房子及其全套家具還是居住者個人的財產,每個家庭從倉庫或者商店裡拿來供用的衣服、食物或某種裝飾品都是這個家庭的財產。” 共和國的法令保護每個人的安寧和他的私人住宅,使之不受到人們中間可能出現的粗暴和無知行為的侵犯。如果有強占他人的住宅、設備、糧食、妻子或孩子,說這些東西都是公有的,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關評價
克里斯托弗·希爾對掘地派領袖溫斯坦萊的評價如下:
溫斯坦萊創立了一種19世紀和20世紀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才會有的團隊精神理論......溫斯坦萊抓住了現代政治思想中的主旨:國家權力和財產制度與支持這種制度的思想體系有關。他主張以對共同體的關注來取代競爭或革命。他也堅持認為,如果沒有經濟上的平等,將不可能會有政治的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他也算是一個現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