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頒布機構: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8日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研項目的有效管理,推動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達到科技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目的,根據《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內根據科技進步工作的要求,經市局立項,由系統內各單位(部門)承擔,並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項目立項遵循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緊貼需求、研以致用的原則。項目應具有急需性、創新性和實用性,符合科技發展規劃要求。其中,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前瞻性和突出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預期成果對履行質監職能、提高檢驗檢測技術水平、增強質監系統自主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的,可列為重大科研項目。
第四條 項目實行契約管理的單位與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下同)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申報、實施、經費使用、項目結題等具體環節與過程全面負責。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科研管理。
第五條 市局負責項目的立項審批、契約簽訂、經費補助、監督管理、項目驗收等有關工作。各縣(市、區)局、直屬機構受市局委託承擔項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項目申報原則
(一)堅持“科技興檢”戰略,以加快科技質監發展為中心,以質監工作中急需解決的關鍵性技術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為重點。
(二)貫徹科技創新精神,開拓質監系統有效監管和技術支撐的新領域。
(三)以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為目標,為產業升級、企業轉型、現代服務業發展和社會和諧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七條 項目申報範圍:
(一)檢驗檢測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二)質量監管原理和方法研究及套用;
(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監控技術研究與套用;
(四)計量器具及專用設備研究與開發;
(五)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產品質量評價規則、計量檢定規程制修訂及應對技術貿易措施研究;
(六)質量技術監督領域其他軟課題研究。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式
申請單位認真填寫《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研項目申請書》和《科研項目可行性報告》,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同意後上報市局。
第九條 項目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申報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工作法的方案;
(三)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立項條件及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條件和前期研究基礎,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在研項目不超過兩項,且無超期在研項目。重大項目負責人要求在申報專業領域內具有高級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項目的立項與跟蹤
項目批准立項後,即由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契約書》,實行契約管理。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市局簽訂《項目契約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者視為自動放棄。
市局科技信息處負責跟蹤監督項目的進展。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

第十二條 各項目負責人應按契約要求制定研究計畫並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時保質完成。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配套經費,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支持科研人員潛心從事項目研究工作,並加強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限依契約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一般也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項目變更或終止
項目實施期間,契約內容原則上不做變更。如確需對項目主要內容、研究進度以及其它可能影響項目順利完成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質監局提出書面申請,審核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導致科技項目執行終止的,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質監局遞交項目終止報告。
第四章 項目的結題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實施期限內提出結題申請,認真填寫《項目結題申請書》並上報承擔單位或縣(市、區)局。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結題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結題的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準予結題或不予結題的決定。
第十七條 項目不能在項目實施期限內按期結題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應在規定結題時間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負責人核准後報市局審批。
第十八條 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專家評議和市質監局審核同意,可以給予項目結題,不影響其再申請項目。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契約任務後,應在三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向市質監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契約書;
(三)項目實施工作技術報告和結題報告;
(四)項目經費財務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五)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著、論文和照片資料等。其中:
1、項目成果涉及檢測方法研究的,應提供1家以上國家指定驗證機構或無利益相關的市級(省級質檢中心)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驗證(比對)報告;
2、項目成果涉及軟體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軟體測評報告,並採用比對、計算及其他系統的方法對計算機及軟體運行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進行驗證和核查;
3、項目成果涉及計量器具及專用檢測設備研製的,應提供國家指定檢測機構或無利益相關的市級(省級質檢中心)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檢測(比對)報告;
4、因保密或技術原因,無法提供上述報告的,經驗收組織單位同意,可在項目驗收時,由專家予以現場驗證。
第二十條 市局科技信息處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後,應及時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的依據為項目契約書,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契約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成果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不足。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契約規定的主要任務沒有完成;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無科學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契約考核指標內容;
(五)超過原定計畫契約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允許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後,再次申請驗收,如仍未通過驗收,將終止項目。
對無正當理由不申報驗收的,對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或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契約規定應完成之日算起的兩年內取消申報系統科研項目資格。
第二十三條 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切實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可給予寬容。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來源分為補助性經費、自籌性經費和其他科研經費,以自籌為主。
第二十五條 市局根據財政預算和年度科研工作安排,視情設立科研項目專項經費,提出科研項目專項經費補助方案,經局領導審定後下達。
第二十六條 對下達的科研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按照要求嚴格管理,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需按照具體項目分別設立明細科目,實行項目經費封閉獨立核算,確保項目經費足額到位。驗收時,必須詳細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局科技信息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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