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研究制訂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士綠化政策;制訂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起草林業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2、組織開展並指導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包括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林木花卉種子種苗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3、組織和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和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指標;監督林木、竹林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和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4、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和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
5、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和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6、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林業重點建設項目進行預審,並指導林業建設。
7、指導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培育。
8、組織和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9、指導全市林業(含花卉)行業管理。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產業發展處
資源林政處
森林公安處
綠化造林處
直屬單位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主要職責
⑴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推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程。
⑵組織開展森林病蟲害調查與測報,綜合分析、定期發布主要森林病蟲的中、長期趨勢預報;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檢查、考核各縣(市、區)的森林病蟲防治目標管理實績。
⑶組織實施森林植物檢疫,組織調查森林植物的檢疫對象及危險性森林病蟲,制定森林植物補充檢疫對象及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補充名單。
⑷協調縣際間的森林病蟲防治、森林植物檢疫重大相關事務。
⑸承辦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
⑹宣傳、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的新技術、新方法及高效安全的藥械工具。
⑺審核、報請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承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表彰、獎勵在森林病蟲害測報、防治、檢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⑻履行有關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職責。
木材檢查站
⑴宣傳國家的林業政策,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⑵履行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職責。
⑶依法負責對甌江大橋公路固定站點以及鐵路車站、碼頭運輸的木材、松香及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監督檢查。
⑷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木材檢查站(巡查大隊)開展工作,創建文明標準站,杜絕公路“三亂”現象的發生。
林木種苗站
⑴負責制定全市林業種苗花卉發展、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定。
⑵參與擬定全市林業種苗花卉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種苗花卉專項資金的安排建議並協助管理。
⑶組織開展全市林木種質資源的普查、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建設和管理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地)工作,負責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採伐、採集等工作。
⑷承擔林木品種(良種)的選育和引種的管理工作,開展林木品種(良種)的示範、推廣工作。
⑸承辦林木種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行政審批工作,指導縣(市、區)林木種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⑹具體承擔全市林業種苗花卉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林木種苗花卉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地方標準;承擔林木種苗花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品種鑑定的管理。
⑺編制並組織開展林木種苗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有關林木種苗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和林木種苗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⑻承擔市花卉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種苗花卉行業的內外交流。
技術推廣總站
⑴組織制訂林業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⑵指導和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林業適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
⑶組織林業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和驗收、科技成果登記、交流;負責各類林業成果獎勵的推薦和申報。
⑷負責林業科技示範區、示範縣、示範單位的聯絡和規劃指導。
⑸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
⑹承擔森林食品安全等林業技術監督管理和林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⑺提出林業科技專項資金安排意見。
⑻承擔市林學會日常管理及組織學術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