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規定

市、鎮兩級應支持和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建設體育設施,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 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和城市建設規劃,建設體育設施。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侵占、破壞體育設施的,由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條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不斷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體育局負責全市體育設施的管理,各鎮授權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設施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明確負責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
第三條 市、鎮兩級應將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投入。
第四條 市、鎮兩級應支持和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建設體育設施,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為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
第六條 市體育局提出城市體育設施設定規劃建議,市規劃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統籌考慮。在市區形成以市體育場館為中心,以體育設施條件較好的學校為補充,以其他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體育場地為健身點的全民健身設施網路。各鎮應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鎮村建設規劃,集鎮建設體育健身廣場,村逐步建立體育健身點。
第七條 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和城市建設規劃,建設體育設施。鎮、社區、村應建設體育設施。 新建、擴建住宅區必須按照《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範》和《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要求配置公共體育設施。對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照規劃建設體育設施,有關單位和住戶應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八條 新建、擴建住宅區以及中心村建設,按照規劃建設體育設施的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捐贈的資金或者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受贈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負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體育設施建設應符合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標準,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並建立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全年向社會開放,公布開放時間。 有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應免費向社會開放,並指定專人負責。 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應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等不組織教學活動期間免費向社會開放;在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對公民的晨練活動免費開放,並指定專人負責。 綜合性公園應對公民的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 體育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的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各級財政視開放情況作適當補助,經市體育局考核驗收合格後按年度支付給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體育設施。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市體育主管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歸還體育設施並保證設施完好。 體育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市體育主管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新建的體育設施的面積、標準不得低於原設施。 第十三條 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應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嚴禁在體育健身活動中渲染封建迷信、色情和暴力,嚴禁利用體育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應根據國家體質測定標準,制定公民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新建、擴建住宅區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體育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侵占、破壞體育設施的,由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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