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常見的表示貨物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範圍的靈活性和便於履行契約,買賣雙方可在契約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範圍內,就算按契約規定數量交貨,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①溢短裝百分比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該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與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②溢短裝部分的選擇權
在契約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一般來說,是履行交貨的一方,也就是賣方選擇。但是如果是涉及海洋運輸,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隻的艙容關係非常密切,在租用船隻時,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隻的一方選擇,或是乾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買方行使,也可由賣方或船方行使。
③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
對機動幅度範圍超出或低於契約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是按契約價格結算,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因此買賣雙方可以在契約中規定,多裝或者少裝的貨物按裝船時的市價結算。
解釋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範圍內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由賣方來決定。單在採用海洋運輸的情況下,由於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因此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如果契約中沒作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契約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契約規定安裝船日或卸貨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實際運用
(1)由賣方決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數情況下
(2)由買方決定(at buyer’s option):買方派船裝運時
(3)由承運人決定(at ship’s option):租船運輸時
注意事項
商訂溢短裝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2)增減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契約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契約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契約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條款組成部分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契約里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3部分組成,就是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與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範圍中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是由賣方來決定。單在採用海洋運輸情況下,因為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作價辦法,如果契約中沒作相反的規定,大多按契約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契約規定安裝船日或卸貨日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著少交貨物。比如雙方對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定,則可交由仲裁解決。
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在契約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契約中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採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但此規定對交貨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上述解釋,凡是散裝貨物的買賣,即使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那么賣方交貨的數量就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有不超過5%的差異。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交易,賣方交貨的數量必須與契約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
實例
現舉數量條款實例如下:
數量:100000公噸,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由買方選擇,增減部分按契約價格計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解決信用證數量溢短裝條款與金額不配套
信用證根據契約條款對貨物數量,作了溢短裝條款的規定,但對信用證金額卻沒有作相應規定,允許金額有一定的增減幅度,這就導致了信用證項下數量與金額的規定不相匹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益人溢裝貨物,貨物溢裝部分的收匯沒有信用證的保證。按照ucp500第三十七條對商業發票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但如根據信用證被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接受了該發票,只要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金額為超過信用證允許的金額,該銀行的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這就是說,當出口方的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時,可能遭到銀行的拒絕;即使銀行接受了該發票,銀行承擔的付款責任也僅僅限於信用證規定金額,而不是發票金額。所以說,溢裝部分的貨款沒有信用證收匯的保證。對有溢短裝條款,而金額未做相應規定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數量上受到限制,但是,當出口方預計貨物數量不會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時,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證,在發貨時,控制好貨物數量,不溢裝貨物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