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共有

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共同享有權利的共有,準共有是相對於共有而言,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而準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我國物權法105條規定的就是準共有)。它與普通的共有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共同組成完整的共有法律制度。

準共有的發生

準共有基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共同行為,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而發生。該種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經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準共有關係,數個共有人對共有的他物權、智慧財產權和債券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是準共有發生的原因。對其他財產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準共有發生的效力

準共有發生以後,基本的效力是發生準共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準共有的權利

準共有的基本權利,是共有人共享該權利的共有權,每個共有人都對共有的客體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規定占有、用益、處分該客體,獲得收益,保護該權利。

共同行使準共有的權,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權;二是共同的處分權;三是行使準共同財產產生的物上請求等權利;四是設定準共有財產物上權的權利;五是代表權。

按份行使準共有權,包括:一是份額和份額權利;二是請求分割的權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權;四是共有部分的處分權。

準共有的義務

1、對共有物(或者權利標的)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義務;

2、共同準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義務;

3、對外的連帶義務或者安分義務的承擔。

參考網站

共有參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4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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