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共有的發生
準共有基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共同行為,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而發生。該種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經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準共有關係,數個共有人對共有的他物權、智慧財產權和債券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是準共有發生的原因。對其他財產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準共有發生的效力
準共有發生以後,基本的效力是發生準共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準共有的權利
準共有的基本權利,是共有人共享該權利的共有權,每個共有人都對共有的客體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規定占有、用益、處分該客體,獲得收益,保護該權利。
共同行使準共有的權,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權;二是共同的處分權;三是行使準共同財產產生的物上請求等權利;四是設定準共有財產物上權的權利;五是代表權。
按份行使準共有權,包括:一是份額和份額權利;二是請求分割的權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權;四是共有部分的處分權。
準共有的義務
1、對共有物(或者權利標的)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義務;
2、共同準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義務;
3、對外的連帶義務或者安分義務的承擔。
參考網站
共有參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4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