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愛軍

湯愛軍

湯愛軍,男,漢族,1950年4月生,內蒙古突泉縣人,1970年11月參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普通班文化程度。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市長。 2016年10月,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被控收受財物1789.99104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0.11——1973.10,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運輸公司工人;

1973.10——1977.01,吉林工業大學機械製造工藝與設備專業學習;

1977.01——1979.06,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農機廠政工員、生產組長;

1979.06——1983.12,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農機廠副廠長、廠長;

1983.12——1990.09,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0.09——1992.08,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2.08——1997.05,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

1997.05——2000.02,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0.02——2000.08,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

2000.08——2003.0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自治區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

2003.03——2003.04,呼倫貝爾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4——2005.01,呼倫貝爾市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01——2005.04,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5.04——2010.04,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 。

人物榮譽

2008年奧運,火炬傳遞到呼和浩特,時任市委副書記、市長的湯愛軍擔任火炬手。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宣傳部發布訊息稱:呼和浩特市原市長湯愛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呼和浩特市原市長湯愛軍(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8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16年1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對呼和浩特市原市長湯愛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湯愛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

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湯愛軍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嫌違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9日,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湯愛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湯愛軍,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愛軍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呼倫貝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一審宣判

2016年10月31日,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該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呼和浩特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湯愛軍受賄案,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湯愛軍退繳的涉案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湯愛軍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呼倫貝爾市委副書記、市長;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2013年12月退休。

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湯愛軍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攬工程、安排調動工作、幹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學等方面,為呼倫貝爾市呼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廣玉、內蒙古萬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鄔倩、李建勇等59人(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789.99104萬元。

法院認為,湯愛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價值1789.9910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案發後,湯愛軍在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湯愛軍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積極規勸其妻子王榮傑、兒子湯聰、相關證人、親友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湯愛軍積極規勸相關人員退回贓款,現全部贓款已上繳,並上繳了相關孳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後,被告人湯愛軍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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