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心理學會

湛江市心理學會 (Zhanjiang Psychological Society,簡寫ZPS),成立於2014年1月,位於廣東海洋大學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中心(科技樓120室)。

湛江市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湛江市心理學會(ZhanjiangPsychologicalSociety,簡寫ZP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市心理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科學理論,堅持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心理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提供心理服務,幫助解決心理學問題,提高民眾心理健康水平。本會宗旨是:崇尚科學,服務大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倡導快樂幸福生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湛江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海洋大學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中心(科技樓1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會議。
(二) 組織和開展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促進科研合作,編著出版心理學書刊。
(三) 普及心理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提高社會的心理學知識水平和心理健康意識。
(四) 面向社會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服務,關注大眾心理健康,最佳化大眾心理素質。
(五) 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共同促進本地心理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六) 舉辦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推廣先進技術,促進心理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會員提供繼續教育平台,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七) 維護本地心理學套用(心理諮詢、心理治療)行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八) 加強與上級心理學會和其他心理學學術機構間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九) 接受委託,配合上級學會承擔心理學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鑑定;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十)組織心理學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著作等出版物)評選。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從事相關工作或學習;
(四)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具備或有意獲得國家心理諮詢師相關證書者;2、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及相關專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在校學生);3、各行各業的心理學工作者或愛好者;4、從事心理學方面的管理者和領導者。
(五)單位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各區、縣、市心理學會;2、各級各類學校、醫院;3、駐湛部隊;4、其他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團體或民間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本會業務活動的參與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因觸犯刑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抅,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或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3~5名,秘書長1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以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其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審查學會檔案,簽署學會財務支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起草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協調副秘書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學會有關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會員單位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逐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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