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管理,督導、規範城鄉住房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協調房地產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發證。
(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貨幣補貼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貨幣補貼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措施;指導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指導縣(市)城鎮燃氣、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五)組織市屬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監督中央、省委託市管和市屬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及預結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
(六)監管和規範城鄉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管建築市場的準入;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建築行業諮詢(中介)等企業資質管理和發證;負責市管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合法工作;指導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轄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築施工許可證》;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開展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組織推動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開拓本地區以及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負責市區房屋建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負責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負責指導縣(市、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七)負責市管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管;指導縣(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私人建房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監督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執行。
(九)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標準、規範、規程的貫徹執行;指導推進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行業註冊師職業資格報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燃氣發展規劃;負責市區燃氣行業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指各縣(市)燃氣行業的經營和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新建城市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及燃氣經營許可的審批。
(十二)負責指導全市舊城鎮、舊廠房、就村莊(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舊”改造建設政策;編制市區“三舊”改造建設工作計畫和方案;負責市區“三舊”改造重新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負責市區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徵收和統籌調劑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督辦、政務公開、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辦理、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指導和負責建設系統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財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
負責建設行政法制工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普及教育工作。
(二)住房發展與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負責擬定住房建設與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規定、辦法等檔案;編制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利用工作;制定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的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三)業務受理科
負責本局行政職能範圍內推出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社會申報事項的接收、受理、核查、呈批(呈報)、辦結及申請材料整理移交;督促各項業務承辦科室(單位)按規定時限協辦相關事項;協調和處理承辦業務過程中出現的相關事項。
(四)城鄉建設管理科
參與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市區城市規劃編制;會同文物行政部門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歷史街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市)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鄉燃氣發展規劃;負責市區燃氣市場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指導縣(市)燃氣市場的經營和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新建城市燃氣企業和燃氣設施改動的審批。
(五)建築市場監管和科技教育科
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和實施以及查處建築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施工契約和工程風險的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建築行業諮詢(中介)等企業資質標準的執行和資質管理及發證;監督指導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組織推動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市管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作;指導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轄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監督執行建設工程定額、工期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發布執行建設工程定額及計價規範,組織擬定地方建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標準定額、技術標準的實施;監管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參與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審查全市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監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的指導監督管理。
監督執行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以及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沙漿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處理違反牆體材料改革政策法規的行為;負責對建築節能產品的質量認證、建築節能設計認證及節能建築的質量驗收認定;指導監督實施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沙漿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監督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負責行業註冊執業資格報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負責市區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徵收和統籌調劑工作。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
指導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市管建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管;指導縣(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和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私人住房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組織擬定工程質量安全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監督編制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指導企業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監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評優、工程質量評優。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因公出訪報批、政工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黨群(包括:工、青、婦)、社會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建設系統的違章違法問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及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政治學習。
(八)離退休人員服務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舊城改造管理科
負責指導全市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以下簡稱“三舊”)改造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舊”改造建設政策;編制市區“三舊”改造建設工作計畫和方案;負責市區 “三舊”改造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畫管理;組織、協調“三舊”改造建設項目的招標、招商;負責對“三舊”改造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協調、督促檢查“三舊”改造建設項目的推進情況。
(十)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城鄉保障性住房基金、住房貨幣補貼金管理規定辦法及相關措施;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
革和政府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基金、政府對農村住房建設補助性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及相關工作;負責住房貨幣分配的審查、審批工作,以及住房貨幣補貼金的審批、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籌集、管理、營運和歸還住房基金、住房貨幣補貼金,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發行、運用、償還各類住房債券;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