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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要求與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結合戶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突出重點,有序推進,把去庫存與去產能、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等工作相結合,逐步化解我市現有房地產庫存,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推動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庫存規模從2015年底的522.59萬平方米減少到492.59萬平方米以內,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新增商品房供應的基礎上,力爭再化解30萬平方米的商品房庫存(住宅商品房13.5萬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16.5萬平方米),其中2016年化解11萬平方米,2017年化解10萬平方米,2018年化解9萬平方米。去庫存具體任務見《2016-2018年湛江市去庫存任務表》。
工作措施
(一)加強土地供應和開發管理
合理控制新增商品房供應規模。
加強房地產市場研判,科學管控土地供應規模和時序,嚴格控制農村新增單家獨戶宅基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編制年度供地計畫,科學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別和縣(市、區)差異,堅持一地一策,最佳化房地產開發規模,把握供地節奏,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應。對非住宅商品房尤其是商業辦公庫存明顯供過於求的區域,要限制商業辦公用地供應。對非特定商業街區的商業用地,在保證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20%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式調整為居住或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最佳化“三舊”改造政策,統籌平衡商業、辦公、工業等改造項目規模。(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市“三舊”改造辦)
(二)適當調整商品房供應結構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在全市停止商品住房項目實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對在建的住宅商品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的前提下,允許開發商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引導和支持房地產企業將庫存商業地產改造為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大“冬休來湛江”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湛江冬休避寒、濱海度假等旅遊優勢和資源環境優勢,引導房地產企業大力發展養老、旅遊地產,打造小戶型、精裝修優質產品,滿足市場多層次尤其是冬休客在湛江購房置業需求。(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旅遊局、市科技局)
(三)落實稅收優惠及住房公積金政策
降低市民民眾的購房稅負。
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精神,及時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優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徵房地產交易環節價格調節基金。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牽頭商洽省內其他城市和北方城市,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為外地居民在湛購房創造條件。(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鼓勵開發商適當降價銷售
降低商品房建設成本和最佳化行業服務
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要求,推進房地產業從營業稅向增值稅平穩過渡,確保企業稅負“只減不增”。全面清理房地產開發和交易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降低有關收費和取消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成本。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工作流程,加快項目審批進度,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報建、預售審批、竣工驗收、銷售辦證等環節上為企業排憂解難。金融機構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房地產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房管部門充分做好房地產數據統計和市場調研,每月底在網站發布全市房地產銷售信息,引導房地產企業準確把握市場規律和市場走向,適時調整行銷策略。對庫存壓力較大的房地產項目,鼓勵企業適當降低銷售價格,實行薄利多銷。(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規劃局、湛江銀監分局)
(五)支持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購房
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要貫徹落實粵建房函〔2016〕456號文精神,大力支持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購房。對全市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購房意願進行調查摸底,對接房地產企業組織團購活動,鼓勵開發商根據購房面積給予優惠。各地可根據當地房地產庫存壓力和財政情況,探索對進城購房農民給予一定的補貼。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鼓勵農村戶籍人口繳納住房公積金,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全市範圍內推廣“農民安家貸”業務,最佳化準入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滿足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購房貸款需求。保障農民群體在農村享有的權益,對本市農村戶籍人口到市區、縣城購房但戶籍暫未遷出的,其在農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不變,並可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就業、養老、醫療、衛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面向農業轉移人口每年舉辦兩次以上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並針對性舉辦專題招聘會,為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造條件和機遇。(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湛江銀監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房管局、市衛生計生局、市地稅局)
(六)加大貨幣化安置力度
打通住房保障安置與去庫存通道。
對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征地拆遷安置對象,鼓勵其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其中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各實施主體要牽頭搭建安置對象購房服務平台,結合房地產企業意願與企業簽訂團購優惠框架協定,明確團購價格優惠幅度,由被安置對象自主選擇合適項目和戶型。各地要結合當地房地產庫存和住房保障任務情況,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調整保障房房源籌集方式,適當減少新建保障房,每年採取公開競價方式購買一定數量的庫存商品房用作政府公租房。(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七)加快租賃平台建設
積極培育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一方面,市房管局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加強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廣東建鑫投融資發展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的溝通對接,充分發揮廣東建鑫投融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綜合優勢,通過購買庫存商品房培育發展專業化、市場化、規模化的住房租賃平台。另一方面,鼓勵自然人和企事業單位通過整棟購買的方式,將庫存商品房轉為租賃住房。出租給新就業大學畢業生、青年教師、醫護人員、引進人才、外來務工人員等特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租金差額由政府從財政預算及中央、省下達的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鼓勵房地產企業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轉型發展以住房租賃為主營業務。(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八)舉辦房地產推介展銷會
拓寬房地產去庫存渠道。
加強與北方城市和珠三角地區房地產市場的對接與合作,為外地居民來湛旅遊、投資、居住、養老搭建選房購房交流平台。針對北方居民來湛旅遊的候鳥型特點,重點推銷小戶型的精裝修海景房、園景房等,讓業主享受拎包入住的一站式服務。對外地購房團到湛江購房的,住房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要積極銜接,簡化工作流程,並引導房地產企業在價格上給予優惠,增強外地人士在湛江購房置業意願。加強與珠三角地區湛江商會緊密合作,通過商會平台舉辦鄉賢購房活動,對接優質房地產產品,為珠三角地區鄉賢購房辦證開闢綠色通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湛江銀監分局、市經協辦、市房協)
(九)加強城市公共資源均等化配置
提高房地產項目附加值。
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規劃要求,促進區域資源合理配置,均衡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項目的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配置,在庫存商品房規模較大、庫存項目相對集中的區域內,整合庫存項目間公交站點、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實現功能共享,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積極推進城市道路建設,打通城市外圍交通網路,完善新建房地產項目周邊公交站點和道路建設,改善居民出行條件。(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局)
(十)引導房地產企業去除商品房尾盤
促進房地產開發模式轉型升級。
鼓勵房地產企業由快速開發銷售模式向城市綜合運營模式轉型,將空置的商品房改售為租。對房地產企業已使用或租賃的庫存商品房,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補辦相關手續;對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超過3年以上尚未銷售的商業、辦公、工業等非住宅商品房,或預(現)售超過8年以上未銷售的住宅商品房,通過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政策加快轉化為房地產企業自持物業。(市城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組織保障與督查考核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的主體責任,把去庫存工作作為重點任務和常態工作緊抓不放,結合市下達的去庫存任務和當地實際,精心組織,認真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市房管局作為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牽頭部門,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確保去庫存各項工作措施銜接順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在房地產項目施工報建環節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與房協溝通,發揮房協作用。市城市規劃局要結合各區域商品房庫存情況,合理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要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出讓。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要抓緊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推進農業戶籍人口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體系,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省內異地互認。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本行動計畫,積極配合做好去庫存各項工作。
(三)加強跟蹤督辦
市房管局要制訂督查方案,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工作落實情況實行全過程跟蹤督查。各縣(市、區)每季度末向市房管局報送去庫存進展情況,年底前報送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市房管局視情況採取下達督查通知書、組織實地督查、提請市政府領導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工作落實。將去庫存工作納入相關考核項目,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按有關規定嚴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