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地方實際,組織制訂有關人民防空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城市人民空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檢查、監督城市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
設;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鬥爭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專業隊伍的組建、訓練和綜合演練。
(五)組織協調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實施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審核人民
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防空工程拆除的審批;負責人防工程建
設質量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負責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核准和竣工驗收;核准
防空工程設計單位資質。
(六)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點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人防指揮、通信戰備值勤;收
集研究敵空襲兵器、空襲特點、人民防空資料;傳遞空情、搶險救災信息。
(七)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國家強制性人民防空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
執行。
(八)指導和監督人民防空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生產、安裝、使用;審核人防工程防護設備
定點生產資格。
(九)組織人民防空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和督促檢查大、中、國小防原子、防化學、防生物武
器(簡稱"三防")的普及教育及訓練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十)負責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措、運用和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經費決算,管理人民防空資
產。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人民防空;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開發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
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審批防空公共工程的使用和改造。
(十二)負責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配合城市防空、要地防空和野戰防空作
戰;組織全市人民疏散隱蔽、重點目標防護、消除空襲後果和次生災害,恢復城市功能和
生產、生活秩序。
(十三)指導各區、縣級市人民防空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