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律師協會

湘西律師協會全稱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師協會,是1994年11月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法人,是本州律師的行業管理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對本州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業管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法人,是本州律師的行業管理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對本州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業管理。

律協介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師協會於1994年11月湘西自治州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上成立。至2009年4月,有團體會員16個(律師事務所);有個人會員132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律師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是律師代湘西自治州律師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行使領導權力。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黨總支介紹

湘西州律協黨總支經州司法局機關黨委研究、報經州司法局黨組和州直機關工委同意於2008年6月成立,是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由黨總支的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及紀檢、組織、宣傳委員,下設湖南新世紀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湖南四維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湖南金垣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湖南董藝律師事務黨支部。
湘西州律協黨總支的成立將進一步加強全州律師隊伍的黨建工作,進一步完善“兩結合”的律師管理體制。

主要職能

湘西自治州律師協會以服務、管理、培訓、維權、懲戒為主要職能。

主要宗旨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湘西自治州律師協會接受湘西自治州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同時接受湖南省律師協會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專門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
會員權益委員會
財經委員會
戰略發展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
民商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行政事務專業委員會
金融房地產專業委員會
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下屬律師事務所

湖南新世紀律師事務所
湖南喳哂呔律師事務所
湖南湘龍律師事務所
湖南三頁律師事務所
湖南民益律師事務所
湖南隆海鷹律師事務所
湖南錦銹律師事務所
湖南邊城律師事務所
湖南茶源律師事務所
湖南延群律師事務所
湖南佳生律師事務所
湖南民生律師事務所
湖南董藝律師事務所
湖南共盛律師事務所
湖南湘州律師事務所
湖南生元律師事務所
湖南金垣律師事務所
湖南四維律師事務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維護律師執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湖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湖南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業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直屬會員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市、州律師協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服務會員,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湖南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省市、州律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全稱:中文名稱:湖南省律師協會;簡稱:湖南省律協;英文名稱:Hunan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韶山北路5號。
第六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三)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五)組織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和檢查,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開展執業律師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七)制定行業發展戰略,拓展律師業務新領域;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實習期間的集中培訓,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獎勵和懲戒;
(十)受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申訴;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二)組織開展對外交流;
(十三)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五)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增強律師行業的抗風險能力;
(十六)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七)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由湖南省司法廳準予執業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依法由湖南省司法廳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市、州律師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建議和要求;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七)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和信息資源;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個人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為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六)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二)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三)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和信息資源;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律師行業規則,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加強管理;
(九)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考核;
(十)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一)接受本會對執業活動中糾紛的調處並執行調處結果;
(十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三年。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在此期間,必要時可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召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召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的組成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從下列人員中提出,經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
(一)湖南省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正、副會長;
(三)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理事或常務理事的本會律師代表;
(四)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九條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候選人選,處理會議期間代表的提案、提議。
第二十條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大會作出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
代表大會制定、修改章程或會費收繳管理辦法,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收繳管理辦法;
(三)制定、修改應由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召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或召開理事會推舉產生。
代表名額按當年或上年度考核公告的執業律師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確定。
市州律師協會團體會員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從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中推舉一人,作為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提議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提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提案。提案應當向提案審查委員會提交。
第二十六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交審查意見,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列入大會議程且需要表決的提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應當提交代表審議。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之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答覆。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省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從其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五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理事會職責:
(一)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五)制定修改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
(六)補選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七)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工作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評議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情況;
(十)審議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十一)推選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本省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十二)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三)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二)審議決定秘書處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
(三)制定修改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和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及律師業務指引;
(四)審議通過本會年度會費預算、決算報告,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五)決定召開理事會;
(六)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聽取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提案、提議;
(九)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參加始得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務理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應當從本省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執業十年以上,其中在本省執業五年以上的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任期與當屆的理事會任期相同。
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不得兼任律師事務所主任和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任職期間不受理訴訟、仲裁業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利益。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六)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受會長或會長辦公會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每年應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的評議。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對述職報告投不信任票時,述職人應引咎辭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工作安排,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決定,可以舉行會長辦公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執業或者不在本省執業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辭去理事、常務理事職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其理事、常務理事職務自動喪失。
理事、常務理事本屆連續兩次不履行職責的,其理事、常務理事職務自動喪失。
會長、副會長本屆連續三次不履行職責的,其會長、副會長職務自動喪失。
第四十四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六章 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向會長辦公會議提請聘請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
(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可以邀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則的要求,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制定律師業務操作指引,促進律師業的專業化發展。
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專業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
第五十條 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本人申請,市、州律師協會、本會直屬會員部推薦,經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提出,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五十一條 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擬定,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可由全體委員民主推薦或省律協秘書處提名,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另行制定。
第八章 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六)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或舉辦社會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七)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根據全國律協懲戒規則,視情節給予訓戒、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他應受處分的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會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七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按屬地管轄原則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或本會進行調解。
對於調解結果,會員應當自覺履行。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或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相關行業規則執行。
第九章 經 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收繳管理辦法收繳和管理會費。
第六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考核公告前交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討論會議支出;
(二)本會秘書處的工作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信息服務;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社會公益事業支出;
(十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十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在本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和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律協的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省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湖南省司法廳、湖南省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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