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指屬地為主,其他原則為輔的綜合原則。

定義

屬地為主,其他原則為輔的綜合原則。

屬地管轄的兩種原則

(1)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屬地管轄原則(補充原則:旗國主義):
a.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b.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c.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屬人管轄) b.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保護管轄) c.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普遍管轄原則,國際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國貶賣婦女兒童、跨國破壞文物、恐怖主義、戰爭和人道滅絕種族等等,要么起訴,要么引渡回國,對傳統管轄的補充作用) 注意:對於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雙邊協定處理,由最初到達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轄。 d.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管轄)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標準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標準主要有三種:
(1)被告所在地標準;
(2)訴訟標的或財產所在地標準;
(3)法律事實發生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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