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情殺案

湘潭大學情殺案

湘潭大學情殺案是指發生於2003年10月27日,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為被告人曾愛雲三次被做出判處死刑的判決,而後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案情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並被拋屍於該校工科樓南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台階上。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曾愛雲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9日,曾愛雲、陳華章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審判過程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愛雲、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雲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公開開庭審理,並根據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先後兩次決定延期審理。期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補充偵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

審理查明

曾愛雲曾愛雲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愛雲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

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院、湘潭大學醫院、湘潭市市立醫院購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並溶解、過濾後投放於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後出現藥物反應。當晚19時28分許,曾愛雲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後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雲、李某見面,隨後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

此後周玉衡在該室遇害。陳華章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場,並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牆的一壁櫃內,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23時30分許,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雲、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傳送了手機簡訊,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餘安定片丟棄。23時40分許,周玉衡的屍體被發現。

重審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中,曾愛雲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曾愛雲殺人的供述、證人李某關於曾愛雲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不能採信。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關於曾愛雲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確定,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的動機。陳華章作案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並向周玉衡下藥,下藥後一直緊跟著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經回到寢室之後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此後也一直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後,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清理現場、傳送簡訊掩蓋真相等行為。認定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審判決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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