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法律評論(第2卷)

主要學術活動有:發起並共同主持《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創辦並主編(前五卷)《湘江法律評論》。 因此,法(史)學不應當僅僅是描述性研究(或法史學的考據式研究),而應當是描述性研究與解釋性研究並舉;法(史)學研究的巨觀範式應當是“現象描述→根源追究→意義探求”。 個人專著:《解釋性的法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青年法學文庫”);《法學:理想與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初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

作者介紹

胡旭晟(湖舟),男,中國致公黨員.1980年9月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7年7月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任湘潭大學法律系助教、講師、副教授;1994年9月再次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繼續師從曾憲義教授研習法律史(比較法律文化方向),1997年7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1997年7月至2001年4月任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教授(1999年7月);現任全國政協委員、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中國致公黨湖南省委副主委、長沙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長沙仲裁委員會主任等職,主要從事法史學、法律文化及法理學的教學與研究。主要學術活動有:發起並共同主持《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創辦並主編(前五卷)《湘江法律評論》。已在《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中國研究》(日本)、《光明日報》、《人民日報》等報刊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其中人大報刊複印資料全文轉載15篇),出版《解釋性的法史學》、《法學:理想與批判》、《法治建設論》(合著)、《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錄》(聯合點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10萬字)、《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聯合整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43萬字)、《法理學》(主編)等多部著作。
主要學術觀點:
1、法律(史)的世界包括現象、根源和意義三個世界;現象的世界需要描述,根源的世界需要追究,意義的世界需要探求。因此,法(史)學不應當僅僅是描述性研究(或法史學的考據式研究),而應當是描述性研究與解釋性研究並舉;法(史)學研究的巨觀範式應當是“現象描述→根源追究→意義探求”。
2、“法律文化”既是一種對象和論域,更是一種立場和方法;客觀存在的對象與主觀建構的論域相複合構成“法律文化”的實體性概念,新穎獨特的學術立場和開放多元的研究方法相統一構成“法律文化”的操作性概念。作為立場的法律文化要求我們將所有法律都視為人類自身的生活經驗,並對它們抱持同情的理解、合理的相對主義態度和整體性的考察與開放的心態;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則要求打破狹窄的學科視域,積極吸收和運用其他學科的前沿成果和研究方法。
3、法律天然地具有一種道德屬性,法律與道德間的關聯決不僅僅是外在的、偶然的,就其根本而言是內在的、必然的,法律是倫理的造詣。因此,以其功能而言,法是倫理的實體化機制,即法律是道德的操作機制、強化機制和糾錯機制;就其歷史而言,人類法律的發展歷程也就是社會的倫理道德不斷法律化而這種法律化本身又不斷形式化、合理化的過程。
個人專著:
《解釋性的法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青年法學文庫”);
《法學:理想與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初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
主編教材:
《法理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
代表性論文:
《描述性的法史學與解釋性的法史學》
《先秦名家學派法律觀闡釋》
《試論中國傳統訴訟文化之特質》
《中國調解傳統研究》
《二十世紀前期中國之民商事習慣調查及其意義》
《東方宗教法概觀》
《作為立場和方法的法律文化》
《論法律源於道德》
《論法的理想》
《法學的層次分析》
《守法論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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