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湖州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2年,現有會員106個(其中單位會員78個,個人會員28人),理事55名。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募捐部、救助部、財務室和義工辦公室。目前,市、縣區都已成立慈善總會,70%的鄉鎮、街道建立了慈善分會。全市各級慈善組織已累計募集資金2.07億元,用於各項慈善救助1.04億元。
湖州市慈善總會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方針,多方籌集慈善資金,弘揚扶貧濟困傳統美德,按照市社會救助總體部署,開展了賑災、助困、助學、助醫、助殘、助老、助孤及公益事業建設等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同時,嚴格財務和審計制度,堅持捐贈和救助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慈善工作取得的新進展、新成績,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贏得了社會的尊重和信賴,總會已成為我市規模較大,成效較好,公信度較高的公益機構之一。
機構章程
湖州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湖州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共同發起並自願組建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民間社會團體,其業務接受上級慈善總會和湖州市民政局的指導。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其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賑災救助的傳統美德,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為社會最需要的人服務,在社會保障中發揮補充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作出努力。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向社會各界募集慈善資金,接受市內外各界人士捐贈,對捐贈數額較大的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金。
2、組織開展賑災救助、扶貧濟困的社會救助活動,包括助孤、助殘、助困、助醫、助學和社會公益事業等。
3、組織和支持熱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義工隊伍,對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扶助和服務。
4、資助和興辦社會慈善福利事業以及服務於慈善事業的實體。
5、組織開展慈善事業的理論研究和交流合作;協調和指導本市各慈善團體活動,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6、承辦市政府委託的慈善服務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六條 會員入會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履行會員義務。
3、熱心慈善事業並為慈善事業作出一定貢獻的團體、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提出申請加入本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對本會貢獻較大的會員享有精神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動。
4、向本會提供有關發展慈善事業的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和有關信息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違反國家法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協商、集體決策。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會員 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以及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主要職權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3、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4、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聘請名譽會長。
5、評議審定對本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並向理事會通報。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聽取意見,科學決策。
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4、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宜。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並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可延長任期。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 處工作,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 建立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處室負責人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其主要職責是:
1、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2、負責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3、貫徹落實理事會決議。
4、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5、研究討論需提交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批的有關事宜。
6、研究日常需要研究的事宜。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1、政府財政撥款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2、市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捐款。
3、會員繳納的會費。
4、慈善本金的增值。
5、發展各項慈善事業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用途
1、賑災和社會救助活動。
2、資助社會福利事業。
3、興辦社會公益慈善項目。
4、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經費支出。
5、慈善宣傳、策劃和各項慈善活動開支等。
6、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救助和公益事業資助支出,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募集資金的70%,同時根據每年募集資金和救助支出的實際需要,適當進行餘缺調劑。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有關檔案精神:“慈善機構的人員經費、房租等原則上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本會宣傳策劃、項目管理,學習培訓、召開會議、出版刊物、網站、表彰獎勵等管理成本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條 經費使用按本會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善款的募集和支出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審計部門等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捐贈者的質詢,對冠名定向捐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向捐贈者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並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好善後事宜,然後到原登記機構註銷登記。終止後,將財產全部上交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二OO八年四月二日經湖州市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