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

湖南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8號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於2007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合理配置資源,避免重複建設,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長株潭城市群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區域,是指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規劃區及其周邊地區。其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是長株潭城市群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綜合性規劃;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專項規劃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規劃的制定,應當以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為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監督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協調和決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實施,其職責是:
(一)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調整市域規劃;
(二)依據本條例對轄區內空間管治區域進行管理;
(三)對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和規劃選址提出建議;
(四)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情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擬訂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草案和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局部調整草案;
(二)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相關專項規劃草案提出論證和審查意見;
(三)對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和規劃選址進行協調並提出意見;
(四)對各類空間管治區域的劃定進行指導、協調;
(五)與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相關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工作機構負責做好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建設、經濟、交通、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各類專項規劃,並做好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編制、調整和實施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包括聯席會議和專題會議。
聯席會議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草案編制、修編和實施等重大事項進行協調並作出決定。
專題會議對空間管治區域的範圍、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認及其規劃選址等事項進行協調並作出決定。協調不成的,報聯席會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市群的發展目標與總體空間結構;
(二)主要城鎮、產業聚集區的功能定位;
(三)生態建設以及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空間區域管治;
(五)區域性交通、能源、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發展規劃;
(六)規劃實施的時序及保障措施;(七)其他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
第十條 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草案擬訂後,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在長株潭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式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組織修編。
第十二條 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等情形導致長株潭城市群總體空間結構和重要設施布局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局部調整的,或者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對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中不涉及禁止開發區域的事項進行局部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審查,作出局部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長株潭城市群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等空間管治區域的具體範圍的劃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確定的原則和範圍提出,經專題會議協調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禁止開發區域主要包括各類保護區、水域、郊野公園、生產防護綠地、特殊綠地等城市群綠色生態空間。在禁止開發區域,應當設立明顯標誌。在禁止開發區域內,不得進行除景觀保護、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項目建設,除興建與保護需要直接相關的建築之外,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利益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限制開發區域主要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農村居民點、湘江兩岸河堤背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內地區等城市群邊緣型空間。在限制開發區域內,應當發展綠色無污染農業,依法保護基本農田,不得興建除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和村鎮建設等項目以外的一般產業項目。
第十四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空間管治要求制定空間管治區域管理規定,明確管理主體的責任、保護範圍的控制要求和具體管理措施,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對區域空間布局以及對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產生跨市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協調確定後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對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確定的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者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興建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徵求是否符合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意見;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異議的,應當按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協調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督察制度,監督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實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划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對空間管治區域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實施情況。
省人民政府以及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涉及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條例和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的行為,有權向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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