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法規名稱“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修改為“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二、刪去第四十二條。

三、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地區行政公署”和表示地區的“地”字。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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