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六項中的“造地費”修改為“耕地開墾費”。

二、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三、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發生在自治州、設區的市一級未辦理法定用地手續而允許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許可權、違反法定審批程式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