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鐵路專用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建立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制度,確定專職運輸員。 第十三條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月和按年度向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報送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收取的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費,應當專款用於鐵路專用線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

《湖南省鐵路專用線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周 強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鐵路專用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專用線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運輸安全和暢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路,下同)的建設、維修、運輸、安全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專用線的管理、監督與協調工作。

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所屬的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專用線的管理、監督與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鐵路專用線的監督與協調工作;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鐵路專用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專用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維護鐵路專用線的生產秩序,保障運輸安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鐵路專用線設施、設備的義務,對於盜竊、破壞、損毀鐵路專用線設施、設備和擾亂鐵路專用線運輸秩序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專用線,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申請鐵路專用線與國家鐵路接軌許可,並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鐵路專用線,應當徵求相關部門、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和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七條 鐵路專用線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鐵路專用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檢驗,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鐵路專用線建設項目竣工後,依法由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線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本單位不具備維修技術能力的維修項目,應當委託具有專業維修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簽訂書面契約。維修服務的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鐵路專用線線路。

第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建立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制度,確定專職運輸員。

第十二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程》建立健全本單位作業管理制度,按年度與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年度運輸協定和安全協定。

第十三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月和按年度向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報送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搶險救災物資和國家規定優先運輸的其他物資予以優先運輸。

第十五條 專用鐵路兼辦公共旅客運輸營業、公共貨物運輸營業的,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經省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鐵路專用線與有關單位共用的,應當簽訂共用協定,抄送設區的市、自治州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收取的鐵路專用線運輸管理費,應當專款用於鐵路專用線管理。

第十七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鐵路專用線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員,專項安排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與鐵路專用線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過道,下同),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道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移動道口的設施、設備和標誌。

第十九條 鐵路專用線兩側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範圍,由鐵路專用線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並根據需要設定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 在鐵路專用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專用線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溝、采空作業、放牧,堆放或者懸掛物品,種植影響行車瞭望的樹木,以及其他有損路基和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

拆除鐵路專用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築物、構築物的,依法給予補償。但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鐵路專用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據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鐵路專用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鐵路專用線發生安全事故時,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所在捷運路專用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受理鐵路專用線安全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設定道口的,破壞、損毀、侵占或者移動鐵路專用線道口安全設施、設備和標誌的,由鐵路專用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鐵路專用線線路安全保護範圍區內實施有關違法行為的,由鐵路專用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