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施行辦法》(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2009〕56號令)、《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11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金融發展的意見》(湘政發〔2013〕5號)、《湖南省金融機構融資考評獎勵辦法》(湘政金髮〔2014〕3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是省財政設立,對本省符合條件的目標機構和人群實行獎勵、補助和救助的專項資金,包括金融機構融資考評獎勵、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補助、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採用獎勵、補貼或墊付等支持方式,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持續加強對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
第五條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金融機構融資考評獎勵
第六條 考評獎勵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湖南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長沙分行、外省城市商業銀行長沙分行、外資銀行長沙分行,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等;
(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開展融資服務的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信託業金融機構、省股權交易所、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
(三)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包括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
第七條 考評獎勵內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考評其支持全省經濟發展的總體情況,支持全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情況,以及支持全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融資情況;
(二)證券業金融機構,主要考評其幫助省內企業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情況,承銷非上市企業債券、集合票據情況,以及幫助非上市企業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情況;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主要考評其運用保險資金支持全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
(四)信託業金融機構,主要考評其信託融資、受託管理信託資產、自主管理類信託等業務情況,引導其回歸信託主業;
(五)省股權交易所,主要考評其掛牌企業數量、託管企業數量、融資額和交易額等業務情況;
(六)其他金融機構,主要考評業務排名靠前的機構,發揮獎勵的導向作用。其中,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每年結合其實際情況對業務規模在全省排名前十的機構給予獎勵;對小額貸款公司每年結合其實際情況對業務規模在全省排名前五的機構給予獎勵;對承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根據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和運營考核情況給予獎勵;
(七)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監督部門,主要考評其加強金融業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服務、風險控制和處置,以及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引進金融機構,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支持省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方面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考評獎勵程式
(一)考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等單位參與;
(二)每年3月底之前,由各金融機構根據考評指標進行自評,並將自評材料及自評結果報省政府金融辦。逾期不報送考評材料或考評材料弄虛作假的機構取消當年考評資格;
(三)每年4月上旬,省政府金融辦召集相關單位組成考評組,擬定考評方案,制定考評細則,對金融機構所報資料進行初審,並選取部分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於4月份統一組織完成考評的評審工作,提出獎勵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九條獎勵資金安排
(一)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股權交易所等機構的獎勵資金占獎金總額的80%;
(二)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獎勵資金占獎金總額的10%;
(三)對承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的獎勵資金占獎金總額的4%;
(四)對中央在湘金融管理和監督部門的獎勵資金占資金總額的6%。
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股權交易所等不同類別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按其融資額占全省融資總額的比重進行分配。金融機構之間以合作方式開展的融資,按各機構發揮的不同功能以一定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條給金融機構和各單位的獎勵資金主要用於金融業務拓展、金融知識培訓、金融產品研發和宣傳推廣等方面,不得用於對個人的獎勵。
第三章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補助
第十一條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由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共同負責。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確定補助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企業和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省內企業和在湘金融機構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在“新三板”掛牌並實現融資(非股權轉讓和發行私募債)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歷年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二)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並實現融資(非股權轉讓和發行私募債)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歷年累計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湖南股權交易所成功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和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的中小企業,按企業發債利息的3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四)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在我省縣域新設立的村鎮銀行,每家給予開辦經費5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三條對湖南股權交易所2015年至2017年每年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用於辦公場地租賃、掛牌交易系統開發、宣傳培訓等,鼓勵其採取低收費標準支持中小微企業掛牌融資和發行私募債。
第十四條申報補助資金須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補助資金的“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湖南股權交易所核准掛牌檔案;
3、掛牌企業融資的證明資料,包括融資服務協定、資金到位的銀行憑證;
4、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二)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集合債企業申請補助資金須提交下列資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債券發行核准(備案)檔案;
3、募集資金銀行進賬單;
4、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三)村鎮銀行申請補助資金需提交以下資料:
1、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批准設立檔案和實繳註冊資本的出資證明材料;
3、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第十五條省財政根據全省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和規定的補助標準安排補助資金,列入下一年度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補助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條件和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七條各市州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和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所屬市州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市州財政部門和政府金融辦對材料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後,於3月30日前,分別向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資金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資金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企業和機構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提出補助資金扶持計畫。
補助資金扶持計畫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公示期結束後,省政府金融辦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企業列為補助資金扶持對象,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依據年度補助資金規模,審核確定補助資金支持額度,將預算指標下達到各市縣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各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補助資金扶持企業。
第四章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補
第二十三條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補是指省級財政根據市縣財政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情況,給予縣域金融機構的獎補。
第二十四條獎補方式
根據各市縣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的及時性、數據質量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按權重計分後,取全省排名靠前的市縣金融機構給予中央獎勵配套獎補。
第二十五條獎補程式
(一)申報。每年2月底前,各市縣按規定收集、審核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數據,對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後,將申報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凡未申報的不納入當年省級財政獎補範圍;
(二)審核。每年3月份,省財政廳會同財政部駐湘專員辦對各地申報數據進行審核,據此計算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獎補額度;
(三)撥付。省財政廳將獎補資金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獎補資金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配套的獎補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省級財政對中央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予以配套的部分,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進行核算。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省財政補助等資金。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報同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發生群死群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人或重傷10人以上的)可單獨申報救助基金調劑資金。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採用“因素分配法”,各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本年度救助基金申報材料。
第三十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救助基金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等;
(二)上年度救助基金財務報表;
(三)本年度救助基金需求情況;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指標測算結果,每年3月底前將救助基金分配到各市州、縣市區。
第三十二條 救助基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兩類,權重分別為60:40,其中: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轄區交通事故數、轄區道路里程數、轄區機動車輛數、各地財力水平差異。各子因素數據依據省政府相關檔案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年度相關統計獲得。
工作績效因素,包括救助基金墊付、追償、機構建設、制度建設、信息公開、合法合規性等。各子因素數據通過各市縣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申請報告或全省救助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獲得。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申報材料報送的及時性作為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作放棄申報處理,不予分配救助基金。
第六章創業擔保貸款獎補
第三十四條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是為調動各部門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積極性而建立的獎勵機制。獎勵資金與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業績考核結果直接掛鈎,實行額度遞升獎勵。
第三十五條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省財政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從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三十六條獎勵對象
(一)當年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且擔保放大倍數達到2倍以上的承辦銀行;
(二)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以上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擔保機構;
(三)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以上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街道(鄉鎮)、社區;
(四)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各級財政、婦聯等部門。
第三十七條獎勵內容
(一)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且擔保放大倍數達到2倍以上的承辦銀行,按實際貸款發放額的0.5%給予獎勵。
回收率=(當年實際到期還款額+提前還款額)÷(當年已到期貸款總額+提前還款額)×100%
擔保放大倍數=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二)以承擔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市州、縣市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和街道(鄉鎮)、社區為單位,對創業擔保貸款發放規模和回收率進行考核。
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0%(含)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給予獎勵;
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5%(含)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5%給予獎勵;
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8%(含)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2%給予獎勵。
貸款發放額增長率=(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額)÷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額×100%
(三)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各級財政、婦聯部門,按不超過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總額的20%給予考核獎勵。
第三十八條項目的申報與審查
(一)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台、擔保機構和承貸商業銀行每年1月15日前向縣級就業服務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相關資料(見附屬檔案2-4),由縣級就業服務部門匯總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本年度獎勵資金(見附屬檔案1);
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後,上報市州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州財政局會同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複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於每年2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每年3月底前,會同省就業服務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
(二)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台、擔保機構和承貸商業銀行申請獎勵時,必須報送以下相關資料:
1、當年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明細表及貸款契約(複印件,需經辦銀行確認蓋章);
2、當年到期貸款明細表;
3、當年提前還款明細表及貸款契約(複印件,需經辦銀行確認蓋章);
4、其他相關材料。
(三)資金撥付。獎勵資金由省財政撥付給符合條件的市縣財政部門,再由市縣財政部門轉撥給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和承貸商業銀行社區勞動保障平台、承貸商業銀行、承保擔保機構、婦聯等單位。
第三十九條資金用途
對商業銀行的獎勵資金用於其貸款手續費補助;對擔保機構、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台、財政部門、婦聯的獎勵資金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
第七章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資金
第四十條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是為推動農村金融發展,提高基層政府建設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的積極性,對試點縣市探索建立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給予適當補貼的資金。
第四十一條支持範圍
(一)支持縣市新建縣級農村綜合產權交易中心和鄉鎮金融服務中心;
(二)支持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村信用信息資料庫,為農村金融服務提供信息支持;
(三)支持縣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產業信用協會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並注意控制風險,確保運作情況良好;
(四)支持建設農村支付結算服務體系,提供存取款、轉賬等基礎性金融服務,布設ATM、POS機、電話支付終端等支付結算工具,實現鄉鎮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
(五)支持縣市開展金融促進產業扶貧工作。
第四十二條申報與撥付程式
(一)每年10月底前,各縣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下一年度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試點縣市,並附該地區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的總結材料和實施方案。
(二)省財政廳對縣市財政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情況選擇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下一年度的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試點縣市和補貼金額。
第四十三條各試點縣市財政部門於次年10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當年農村金融基層服務體系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除據實結算外,對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要在省人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
第四十五條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項目實施及效果等進行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在省財政廳和相關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開。
第四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對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對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申請單位,2年內不予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