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湖南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1]3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制定的《湖南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54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派出,對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主要是指國家和省出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納入中央和省財政管理的各種政策性專項建設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省重大建設項目名單,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商省有關部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 省發展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在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設立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訂稽察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專項稽察、聯合稽察和經常性稽察活動,審核、上報和下達稽察報告;

(二)負責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縣(市、區)的關係;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工作;

(四)研究制訂稽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第六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第七條 稽察特派員由處級公務員擔任。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2至3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法律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檢查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開工條件、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負責3--5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不少於二次現場稽察,並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專項稽察。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帳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有關部門的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契約、協定、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二條 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四條 稽察特派員每次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稽察報告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審定,重大事項和情況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發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時,應當向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有關規定的,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有關市州、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六)建議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收繳違規資金,拍賣違規購置的高檔消費品和其他物品。收繳資金和物品變價收入上繳國庫。

涉及省其他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移交省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後,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適時組織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有關市州、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書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稽察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案件的;

(二)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五)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和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費用比照國家做法,列入省預算內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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